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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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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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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冢?9910909
实施日期:1992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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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
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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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Council, PRC Rural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s Regulations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Ref no: 2130/1990.06.03
Promulgated: 3
June 1990
Effective: 1 July
1990
Interpreting authority:
State Council rural enterprise governing department
Main
contents: These
Regulations contain 45 articles organized in eight Parts, and provide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domestic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s.
Part
Three is entitled Owners and Operators of Enterprises.
Article 18 provides that the owners of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s
are "the whole people" of the relevant village or town. The villagers'
association or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the village
exercises the powers of ownership. Operation of an enterprise may be
leased, contracted out or used in a joint venture, but title will remain
with the collective. According to Article 29, the owners of a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 are responsible for determining the type
of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labour matters, profit distribution, and
decisions concerning moving, merging, closing or applying to wind up the
enterprise.
State
Council, PRC Urban Collective Enterprise Regulations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Ref no: 2130/1991.09.09
Promulgated: 9
September 1991
Effective: 1
January 1992
Applicability:
Article 2 of the Provisions stipulates that they apply to urban
collective enterprises in all economic sectors and of all organizational
forms. They do not apply to collective enterprises run by peasants.
Main
contents: The
Provisions contain 70 Articles divided into nine Parts as fol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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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General
Principles (Articles 1-11)
-
Part Two: Establishment,
Alteration and Termination of Collective Enterprises (Articles
12-20)
-
Part Thre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ollective Enterprises (Articles 21-23)
-
Part Four: Employees and
Employ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s (Articles 24-30)
-
Part Five: Factory Heads
(Managers) (Articles 31-35)
-
Part Six: Asset
Administration and Profit Distribution (Articles 36-49)
-
Part Seven: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ctive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 (Articles 50-55)
-
Part Eight: Liabilities
(Articles 56-63)
-
Part Nine: Supplementary
(Articles 64-70)
The
Provisions set out detailed 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urban collectiv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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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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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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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611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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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
招标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外部进行。投标者可以是经营集团或者个人。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企业所有者应当对投标者全面评审,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
(五)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法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订立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四)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
(六)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
(七)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十)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十一)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五)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六)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依法履行合同;
(九)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工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男工与女工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对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生产、销售前款所指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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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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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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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30414
实施日期:19830414
失效日期:20011006
颁布单位: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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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它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发挥集体所有制经济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
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今后发展中,要正确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分别各个单位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并发挥其优越性。
(3)开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报批手续,持企业章程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因地制宜地积极经营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生活的行业、品种、服务项目。要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当前要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地方传统产品和短缺产品的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商业服务性行业。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要逐步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多搞“小而专”,并要适应产品品种和市场多变的特点,注意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一专多能。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集中经营,也可以分散经营,或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可以由集体单位统一组织,发原料,收成品,分散到家庭生产;也可以固定设置网点,“前店后厂”,或流动经营,走街串巷,服务上门;可以在集体单位之间联营,也可以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同国营企业联营;可以按地域联营,也可以跨地域联营。
(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积极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出口产品的生产。具备技术、设备、管理等各项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贸部门协助下,进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扩大出口的产品,也可在报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同外商、侨商、港商合作生产。
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有计划地适当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方针,围绕着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实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经济责任制,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成本。
(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权: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集体所有制企业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1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
三、供销渠道和价格
(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广开原材料来源,积极沟通和建立合理的供销渠道和协作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一、二类物资,要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主管部门或地区的计划,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三类物资和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物资,按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当地或到外地自行采购。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可根据生产需要,在部门、企业之间进行物资的调剂,互通有无;可以用自销产品交换原材料;可以建立原材料生产和加工改制的基地,自产自用。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够利用的,要本着“先利用,后回收(回炉)”的原则,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供销经理部或供销公司,为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采购物资和推销商品。供销经理部或供销公司供应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须执行物资、商业部门的供应价格,物资、商业部门没有供应价格的,应执行物资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不准任意提高。
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从国营商业、供销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和国营商业同等的批发价;不准以零售价从商店或工厂购进商品,加价出售。除国家统、派购和计划收购商品外,集体所有制商业还可以实行厂店挂钩,从工厂直接进货;也可以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到城乡集市和农业生产单位组织货源。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在货源供应上集体所有制商业应当同国营一样对待,集体所有制饮食业按各省、市、自治区供应办法供应。
(1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其产品的销售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有些产品可由商业、物资部门统购统销和按计划收购、选购和订购;有些产品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有关供销经理部、供销公司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地销售,也可以到外地推销。
(1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物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凭证凭票定量供应的规定,严禁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范围和议价幅度执行。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可按国家规定的品种目录和作价办法,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凡由符合国家规定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工业品,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售。
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经营的商品价格,属于国营商业供应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营商业同类商品的零售牌价。国营商业没有零售牌价的商品,应报请价格归口管理部门核定价格。集体所有制饮食业要执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综合毛利幅度。集体所有制的加工、修理、服务、运输业均应按规定收费,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议价收费。在饮食、修理、服务行业中的小型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地方有关规定。除直接费按国营企业同一标准执行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取费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资金和税收
(1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归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城镇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暂借,定期归还。
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户,办理结算。
(1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由本企业职工集资,所集资金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一年的股金分红不得超过集资额的百分之十五。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1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依法纳税。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免税或减税的照顾。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税或免税。减免税额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余分配和其他开支。
(1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摊派费用,否则,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拒绝。
五、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
(1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企业按期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有固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均应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也要有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分红。
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应用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修建生产经营用房,开展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适当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所有制建筑、运输企业不上缴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仍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
(1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连年亏损,经帮助改善经营管理仍无法维持下去时,可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议决转业或歇业(有固定隶属关系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业或歇业登记手续。
歇业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资产,清偿债务,其人员另谋职业。
(2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的做法。生产经营好、收入高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职工工资收入可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参照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应当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积极地逐步地进行改革,具体改革办法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总结实践经验,作出适当规定。改革工资制度,必须从整顿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基础工作入手。
(2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项目和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总结试点经验,拟定办法试行。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已参照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如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暂按原有规定办理。其劳动保险支出,仍按营业外列支,不专项提取社会保险基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供应。
六、人才培养和技术改造
(2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以及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主动积极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2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联合建立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建立职工培训中心,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可以业余培训,也可以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凡是完成了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的,均发给结业证书。
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的人员,要逐步做到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开办职业学校和训练班;劳动服务公司要举办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就业训练中心。训练方式应灵活多样,要提倡半工半读,勤工俭学。对于参加就业前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愿参加,自费学习,不包分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选派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企业可与被选派进修学习的职工签订合同,该职工学习结业后仍回原企业工作。
国家每年要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国营企业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如果工作需要,也可重新调回国营企业工作。
(2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工作,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作贡献。有关部门要在材料、设备上给予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科研、设计工作,可以自设机构,也可以同国家专业科研、设计机构或高等院校签订科技协作合同,建立协作关系。
七、原有企业的整顿和改革
(25)城市的区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举办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目前企业隶属并系不变的情况下,要积极改统负盈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逐步扩大集体所有制企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职工经济利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制度和量力而行的福利待遇,恢复民主管理和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
(26)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应继续坚持下去,并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办劳动服务公司,组织、指导职工的待业子女举办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那些名为集体企业,实由国营企业包下来,不管盈亏照发工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分开建制,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安排在国营企业中而生产和工作并不需要的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人员,应创造条件逐步划分出来,组织他们举办集体生产服务事业,或者向国营企业承包任务。
(27)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继续发挥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长处。对这些企业要逐步变街道统负盈亏为企业自负盈亏,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必须改变目前街道向这些企业收缴利润和摊派费用过多的状况。企业对于街道摊派的不合理费用有权拒付。
八、加强领导和管理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扶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给予积极指导。在原材料、货源、场地、信贷、价格、税收等问题上,主管业务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利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和政策、措施。对于歧视、限制、打击、并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错误作法和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严肃处理。各级经委负责对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涉及有关业务部门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作好待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并负责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就业指导工作。
(29)要实行有利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对于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目前可以维持不变;各级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手工业联社,可以恢复,同各级二轻局合署办公。对于新发展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劳动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以及其他形式,不要强求一律。各种不同的形式可以并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实行较为松散灵活的管理体制,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按行业组织协会或联合会。该协会或联合会负责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0)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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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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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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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体发[1994]33号
【发布日期】1994-01-11
【生效日期】1994-01-11
【失效日期】已经失效-----------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1月11日交通部
交体发[1994]3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交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除外。
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通系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同等地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提倡、扶持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按照国家理顺产权关系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发挥优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生
产积极性,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服务领导,促进商品流通,依靠科技进步,安全优质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
济。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条例》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利。集体企业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经理(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都应按《条例》规定,围绕经济建设努力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集体企业的兼并应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或控股等有偿转让的方式实现,由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自主决定。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性质不变,国有企业原有资产和职工身份不变,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不变,集体资产单独管理,所有权不变;经劳动部门批准,集体企
业被兼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改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集体资产性质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集体企业终止,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交清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呈报批准部分或全部豁免;
(3)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集体企业终止,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职工。凡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集体企业终止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根据市场变化,确定经营战略目标,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选择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等适合企业情况的经营形式。
(二)集体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运价幅度内,按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和延伸服务等劳务的,由集体企业自主定价;市场调节部分,港口
服务费用,旅游运输以及使用豪华、高速客船的旅客运输,实行市场价格。集体企业从事计划运输、国内客运实际国家指导价。
(三)集体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从事运输业务的,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从事港口业务的,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自主权。
(四)集体企业可自主选择运输、加工、施工所需的物资、设备、零配件和供货人、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五)集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或通过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承揽工程,开展技术合作、输出劳务等。
(六)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自主选择具体折旧办法。
(七)集体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
(八)集体企业应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并自主决定 用工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集体企业安排人员,企业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九)集体企业应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集体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考核制。
集体企业可自主决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考试)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职务和待遇。
(十)集体企业应在国家宏观调控范围内确定其工资总额,自主决定采用计件工资、分成工资、岗位工资等工资形式和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及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奖励的办法。
(十一)集体企业应采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自主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十二)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十三)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应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妇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车间、车队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在分厂(分公司)或车间、船队、车队的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选举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复企业章程;
(二)按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转换经营机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报告;
(四)审查并决定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方案、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住宅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企业财产的处分,每年至少听取厂长(经理)一次财务报告;
(七)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和转让、拍卖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加入或退出各类联合经济组织;
(九)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十)监督、检查本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是否提前或延期,根据职工(代表)1/3人数的提议或厂长的提议,按企业章程规定办法和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负责联系、传递等事务性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工作;
不设常设机构的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常设机构人员的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
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集体企业的经理(厂长)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经理(厂长)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的经理(厂长)根据企业组织形式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属本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的集体企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民主协商提名,选举产生。
(二)属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经理(厂长)可由该联合经济组织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任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由董事会招聘、任免。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经理(厂长)可由占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协商后任免,也可由投资各方协商、选举产生,其中国家投资超过50%(不含50%)比例的,其经理(厂长)可由上级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经理(厂长)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产生。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税收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对企业全部财产登记造册,按照实事求是,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归属。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也可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公证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属于集体的财产在所有权上保持不变,在数量上不能分割缺损,不能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吞并、私分、挪用、平调。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职工收入要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
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生产经
营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职工收入可以高于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分配,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本着企业公共积累的原则,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推行全额计件、超额计件、联产和联利的浮动工资,以及岗位技能工资等分配形式,把职工收入同企业经营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贯彻盈多多分、盈少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按股分红。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
第三十三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依照章程规定,按成员单位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管理费。
第七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业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交通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制定适宜集体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咨询,维护集体企业正常生产秩
序,逐步改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在企业管理中不得强行改变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以及从部门利益出发,阻碍限制集体企业的发展。
(二)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扶持,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保护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提出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查意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把所管集体企业视为部门所有,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企业进行摊派;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同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侵权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侵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以不同形式和名义平调、摊派、挪用或侵吞、私分集体企业资财的;
(二)滥用职权,干涉集体企业经营决策、民主管理,给集体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超越管理权限,对集体企业进行违法罚款、吊销、吊扣营业执照和各种运营证件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强令集体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违反法律、法规、对集体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核的;
(六)非法要求集体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对拒绝摊派的集体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经理(厂长)、其他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1994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城镇的各种行业、
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支持集体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
第五条 集体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推行股份(金)合作制,提倡由职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合作创办集体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
第六条
集体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集体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设立集体企业按照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
(一)合并、分立应由集体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章程自主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或者变更登记,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干预。
(二)联营和投资单位从集体企业撤回投资的,财产处理和盈亏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终止:
(一)集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的,须由集体企业决定并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上级部门不得借故强令关闭集体企业、平调集体企业财产。
(二)集体企业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集体企业财产。财产清算组由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联营或投资单位的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吸收司法、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清算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项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集体资本分得的财产,专款专用,用于该集体企业职工待业救济、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等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主管部门安置工作的,可依照有关办法将剩余财产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三)清算组对终止集体企业剩余财产的清算和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及结果,报该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
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侵吞、挪用、破坏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集体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索赔损失。
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应限期归还资产所有者。
(二)生产经营决策权
1.集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可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2.集体企业可自主制定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向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和生产经营任务。
4.集体企业可自主决定集体企业合并、分立、终止,但应向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三)产品及劳务定价权
集体企业对其产品和对外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可自行定价。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集体企业产品定价。
(四)采购及销售权
集体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采购和销售产(商)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指定的销售渠道。
(五)进出口权
集体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其产品的出口形式,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从事来料加工、来件组装和产品出口;在境外投资、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开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
(六)投资决策权
集体企业可自主支配使用其资金,决定集体企业的投资方向,安排技改技措项目,购置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七)资金筹措权
集体企业有权向专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可吸收职工和外单位及个人集资入股。
(八)联营、兼并权
1.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可与外单位联营合作。
2.按照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
3.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和企业集团。
(九)管理决策权
依照国家规定有权确定适合本集体企业特点的资产经营形式和经济责任制形式,制定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劳动用工权
1.集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制定用工计划,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不受本市城镇区划限制。
2.集体企业可自主确定用工形式。集体企业录用的正式职工,享有《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履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3.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可招聘临时工、季节工和补差职工从业,实行合同化管理,约定其在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和待遇。其在集体企业的责、权、利根据集体企业实际,由集体企业和派出单位协商决定。
5.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上级或有关部门向集体企业强行安置职工。
(十一)人事管理权
1.集体企业按照章程选举、罢免厂长(经理)或董事会成员,报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2.集体企业依照章程决定集体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集体企业人员编制、聘任或解聘各级管理人员。
3.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奖励和处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应报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备案。
4.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集体企业有权引进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决定本集体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十二)分配自主权
集体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分配制度。
1.集体企业有权选择适合本集体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具体分配形式。
集体企业内部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使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岗位技能挂钩。
2.职工的工资、奖金在成本列支。集体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幅度低于集体企业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增
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集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征得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集体企业在规定范围内提取的工资、奖金由集体企业
自主分配。
3.集体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和对有特殊贡献职工实行晋级、奖励的办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集体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4.集体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再进行审批,但应向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和所在劳动部门备案,并应领取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集体企业可按年度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10%作为集体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集体企业自主支配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集体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不得重复列支。
6.集体企业有权制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比例和使用办法。
(十三)享受优惠政策权
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商)品,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集体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富余职工的,有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拒绝摊派权
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集体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集体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集体企业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并要求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必须承担《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或经营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四章 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二)
遇有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
或厂长(经理)的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集体企业的党、政、工、青、妇各方面代表组成。
(四)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以车间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或协商推选产生,职工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10%。
(五)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厂长(经理)相同,可连选连任。集体企业人员变化较大时,可改选或增补。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集体企业工会可兼作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机构。不设常设机构的集体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决
定,可由工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小组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七)职工(代表)大会应按年度对集体企业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实行监督。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
大会决定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决定集体企业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改变所有制性质和财产所有权;决定集体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重大变更;
审议决定集体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决定集体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厂长(经理)选举、招聘的办法:
(一)选举、招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平等竞争,公开招聘。
(二)选举、招聘的程序:
1.建立选举、招聘的组织;
2.制定选举、招聘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产生候选人;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候选人治厂方案和施政演说;
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选举和招聘的方式。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四)4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或由劳动群众合作创办的集体企业,选举、招聘的程序及办法可以从简。
(五) 在本集体企业职工中无法选举产生符合条件的厂长(经理)的集体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厂长(经理)。
(六)推荐的厂长(经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一)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期末审计制。
(二)厂长(经理)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职期间,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动。因经营管理不善,给集体企业造成损失,或因其他原因不称职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可予罢免或解职。
(三)厂长(经理)按《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四)厂长(经理)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组织实施。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复议,复议决定厂长(经理)必须执行。
(五)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有权向职工(代表)大会申请辞职,经大会同意,接受审计后方可离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规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职工(代表)大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盈亏责任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依照《条例》
第六条有关规定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清理评估资产、界定产权、划分归属。
(一)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扶持单位借给集体企业的资金,凡没有约定有偿或无偿借用关系的,应约定借用关系。
(四)扶持单位借给集体企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等生产资料,凡无偿借用的,应保护其完整性,产权归扶持单位所有;凡有偿借用的,按经营租赁处理,合
理支付租赁费,一般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资产归扶持单位所有;凡作价卖给集体企业的,应合理作价,一次付清,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凡实行融资租赁的,
由双方签定合同,分期支付融资租赁费,待最后一笔租赁费交完后,资产由扶持单位所有转归集体企业所有。
(五)扶持单位对集体企业的扶持资金也可以作为投资或向集体企业参股,按投资比例与集体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六)清理评估资产,资产盘亏、盘盈、报废、毁损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金。
(七)国家为扶持集体企业发展,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及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归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新的免税资金计入集体企业盈余公积金。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
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对集体企业资产定期清查审计,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应依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
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集体企业经营成果,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以不提或少提折旧费、少计成本或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必须限期纠正,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厂长(经理)
对集体企业盈亏负有直接责任。职工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制对集体企业盈亏负有相应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集体企业,连续3年增产增收、
资产增值的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作出决定,对厂长(经理)或厂级领导给予奖励。
(二)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一年经营亏损的,厂长(经理)、其他厂级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亏损严重的,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集体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的,
集体企业不发奖金,
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
承包合同必须同时规定负盈与负亏的责权利关系。建立风险抵押制度,实行先审计后兑现,凡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必须按规定给予经营者或有关责任人员以经济处
罚,除减发工资、奖金外,还应扣减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提前终止承包(或厂长、经理自动辞职)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离职前必须接受审计,并承担履约
责任。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合同规定所应交的租金时,应按合同规定,以风险押金或担保财产抵补欠交的租金。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职工)
以其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规定分担风险和亏损责任的,集体企业经营亏损,先按国家规定以下年度利润弥补,可延续五年弥补,仍不能弥补亏损的,以下年税后利
润弥补。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先以集体企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不足弥补,
以实收资本金弥补,投资者按出资(股金)比例分担亏损,偿还债务。
职工违反集体企业规章,给集体企业生产、财产、信誉造成损失的,按照集体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
对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享有权益。投资者(所有者)在集体企业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分配利润(或进行股金分红)。集体企业盈利按约定顺序和比例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分利(或分红)。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可以从实际出发,自主决定盈余分配。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在扣除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罚款和弥补集体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净利润按下列办法分配:
1.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亏损或转增资本(股本)。凡没有集体积累的集体企业或集体积累不划转资本金经营的,可提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扩大集体积累。
2.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集体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自愿参加联合经济组织的可按约定提取15%的互助合作基金。主要用于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投资;支持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借款,资助受灾、特困企业拨款;兴办科研、教育及集体福利事业。
投资主体多元化集体企业,一般不提取互助合作基金,按原约定必须提交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政府依法对集体企业实行监督、
管理、协调、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集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政策、规章和指导性规划;培育完善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为集体企业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集体经济主管机构是本市城镇集体企业的综合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集体经济政策指导;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协调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集体经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需要,设立或确定本区(县)城镇集体企业的综合指导部门,职责任务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专业经济或行业管理部门、社会职能部门,按政府赋予的职责权限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必须尊重集体企业的权利,对集体企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宏观管理、微观放活的管理体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金)
合作制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城镇中的文化、
教育、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贯彻《条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1999-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6日市政府二届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维护和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管,并指导各区对集体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集体资产安全,促进集体资产增值。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第五条 市集体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六条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权益,归国家所有。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权益,其产权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确定归属;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七条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占用人申请办理专项登记,暂由市集体办托管,其资产可由市集体办委托企业运营。
第八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市集体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事项包括: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四)集体资产总额;(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开办集体企业的,应办理集体资产产权设立登记。
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产权关系发生变或集资产产权总额增减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办理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集体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集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集体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制定
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集体资产的产权纠纷;(四)
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五)指导监督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督促集体企业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六)指
导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七)指导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培训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八)完成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或转让;(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改造;(三)以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终止、清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结果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市集体办备案。
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集体办备案。产权转让的收入应用于集体企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或实行经营者、员工持股,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集体办备案。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集体办报送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各区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由区集体资产监督机构定期向市集体办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因解聘、辞聘、撤职、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应当在市集体办的监督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可以由本企业员工联名推荐,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集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资格,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市集体办制定。
第十七条 公司制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产生,非公司制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派往集体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后,仍不进行换届选举的,由市集体办督促集体企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不足二百人的集体企业,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市集体办制定。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报市集体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三)审议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重大投资、收益分
配、产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确认资产评估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五)审议并决定职工工资、资金方案和
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根据企业计划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企业经理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七)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八)审议并决定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财产捐赠;(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章程,应报市集体办备案。
资产不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资金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前提。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召开的,由市集体办督促召开。
出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形的,应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由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开,由超过10%的职工(代表)提议的,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法定代表人不予召开的,由提议的职工(代表)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修改企业章程或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的,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集体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集体股股东代表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出。
对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集体股股东代表应向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集体股股东代表应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集体办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侵占集体资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规定未进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或在产权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本规定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转让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200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
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抡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lO倍补偿;
(二)征用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三)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产值进行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用地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自行迁移,并按有关规定向坟主支付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人,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费: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按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使用不足1年的按两年计算,1年以上(合1年)的按3年计算;
(二)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对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四章
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十七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因征地已经享受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在下次征地时不再纳入需安置农业人口范围。
第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来取整理土地、开垦耕地、调整土地、兴办企业、建立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等方式,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年产值等,按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形式及其改革
王树春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一方面,乡村和城镇中的集体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涉及了各个行业领域,而且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及其周边的乡镇,一些集体企业还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改造成为多元投资的股份制性质的企业或股份合作经济或采取了多种经营形式,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性质越来越凸显。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度和力度不断加大与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平衡;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来的发展速度与国有经济比较其差距在缩小并已落后于非公有制经济,没有达到它应有的发展速度。这说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存在一个深化改革的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其改革的深度和力度并不令人满意,在某些地区甚至比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滞后。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其产生方式和形式多样性复杂性存有矛盾,导致产权不易界定,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革和实践向集体所有制理论,向政府制定的有关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一些政策和规定,提出了挑战。
一、集体所有制性质界定与改革前集体企业的形成及其管理体制的矛盾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理论上的定义似乎很明确,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大都如此定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且一般来讲,它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组成或成员自筹资金组建而成,即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所有权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二是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三是民主管理,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内部同一,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民主选举、经营方略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四是它的社会化程度低,一般规模比较小;五是独立性,即在经济上不隶属于政府或其它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在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之间其权利和分配是不同等的。
然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没有严格按这一性质要求去组织和使其真正体现出这种性质来。一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生相当一部分并非是企业职工自筹奖金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城市中的一些所谓集体企业,大都由政府、国有企业出资或部分出资或给予某种特殊扶植而建立起来的;而乡办和村办企业其出资者则是更大的乡和村集体。所以集体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非所谓企业的职工。二是,由于集体所有制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有权由(基层)相应级别的行政机构代表和行使,在农村改革前是政社合一,改革后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行使所有权;在城市是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政府派出的街道组织或国有企业,并由政府机构任命委派或主管机构的领导亲自兼任相应的经营管理者,有的地方甚至还明确赋予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定的行政级别。三是,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接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当然,这也是当时人们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认识下的必然选择,或者说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正因为如此,才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制或更大的“集体”的不断过渡和在二者之间的来回反复。
显然,集体企业的这种形成方式及其管理体制,不仅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这一群体与所谓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发生了脱节,使集体中的个人所有者权益不能得到体现,还使集体所有制企业丧失了“独立性”,成了政府或行政机构的附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不仅与理论上对集体所有制的所谓性质界定相矛盾,同时也使其几乎具备了改革之前的国有企业的一切体制弊端,尤其是“二国有”更为典型,即只有程度的差异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正因为如此,改革一开始就不仅针对国有企业而且也包含了集体企业。
二、改革以来集体所有制性质与现实的矛盾
在80年代和90年代前半期,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有较快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大力扶植和当时经济处于卖方市场使其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而进入90年代中后期,由于中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又适逢亚洲金融危机,使整个宏观经济处于衰退期,各种性质的经济或企业都因外在条件的变化而遇到了一些困难,但集体经济相对于其它经济形式的发展而言,不仅相对缓慢而且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陷入了停滞以致濒临破产的困境;这表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制度的局限。这就是说,内在的制度约束和外部的市场挤压,是其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而制度缺陷是导致其发展相对缓慢的根本原因。同时也说明,改革以来对集体企业实行的“放开”与“改制”等一系列的改革,是不彻底的,它与国有企业面临的几乎还是同样的制度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有关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还使人们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更为不明确。
第一,“放开”是放而不开,没有解决集体企业的根本制度的问题。以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例,改革以来,强调了集体企业的独立自主地位,采用了一种“放开”的政策,大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改革过程或形式:由劳动服务公司改为(集体或乡镇)企业管理局,再转变为投资实业公司或将其原管辖的各行业的集体企业以行政手段联合组建一个或几个集团,有的地方还相应地成立了以一些相关的政府机构领导成员为主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其实,这样的改革,一方面,既没有改变集体企业的职工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名义所有者地位,也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创立之初出资者的多样性和产权的不明确性,其所有权实质仍由某级政府的行政机构或一种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行政村的村委会)代为行使,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为任命制或其主管机构的领导亲自兼任。另一方面,代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机构或组织并没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只是出于所谓保护集体企业的职工利益,在干部任免、用工制度、分配制度、退休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有所要求或政策法规的规范,而政府改革的重心是抓国有企业和宏管理体的改革,对集体企业这时强调的是集体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自负盈亏,不再有资金信贷的支持,也不对其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效果、职工收入等负有任何责任,承担任何风险。而且由于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任命或委派的,是干部身份,他们对集体企业的盈亏和职工利益,也难以真正负起责任。所以,这种“放开”,并没有解决集体企业的根本制度问题,甚至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新问题。
第二,“改制”,没有解决对集体所有制的定性问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改革确利了市场经济的目标,那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取得大的发展,就必须突破“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和“共同劳动”的制度限制。于是,一些地区的一些集体企业率先突破,大胆采用了新的企业形式或新的经营形式。其典型的有:(1)吸引其它投资主体或与其它投资主体联合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随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所谓的集体企业也已经变性,公司中的集体所有制的投资部分已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因此,这已不是什么是不是集体企业的问题,而是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控股或参股)如何运营的问题;它不仅面临集体作为投资者其代表如何到位和确保整个集体利益不受损的委托代理的制度安排问题,而且企业的职工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经不存在直接的关系。(2)仍有一部分集体企业保留传统的组织形式,但却采用了新的经营形式或新的用工形式,如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承包者和租赁者与原职工的关系已转变成劳动合同的契约关系或至少与新职工是这种关系,即便是没有采用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集体企业,也采用了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用工制度或录用了外地打工人员。这些“新人”和打工人员是所谓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但与“老人”不同,并不享有集体所有制的所有者权益,他们与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职工在地位上没有什么区别。(3)有些集体企业采取了企业内部员工作为资本所有者(服东)与劳动者合一的股份合作经济形式,使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于同一主体,这被一些人视为一种改革和一种新的公有制(集体)形式。显然,严格地说,股份合作经济,它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双重性质,并不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劳动者在所有权面前是平等的,而股份合作经济存在劳动者在资本所有权方面以投资(股份)的多少确认权和利大小的成分。所以,股份合作经济究竟属于或接近哪种制度,不完全在于职工是否入股(合作社成员有最低入股限额的要求,股份制也不排斥职工入股),还要看其股权结构的设置、职工的地位与权利、内部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等等。这说明,“改制”还没有解决集体所有制定性及其和(集体)企业和企业职工关系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看得出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实际上绝大方面是在模仿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除了被拍卖而发生变性的外,或多或少都还保留一定的“集体”参与的“公”的成分,这决定了迄今为止,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同样具有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的一些制度弊端,甚至更为严重。其一,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事实上存在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等弊端,而且,在产权关系上甚至还不如国有企业明确,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权主体明确的就是国家。而一些城镇集体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权主体是不明确的,即便是较明确的村办集体企业,由于集体企业的资产并不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事实上这里的集体企业的“企业”与“集体”的关系,就类似了国有企业的“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因而也应会产生国有企业同样的体制弊端。其二,在集体企业投资者和所有权主体等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政府或行政性机构行使所有权,实际上是代而不管,似管非管;政府或行政性组织只管对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或集体股份代表的任命委派,对集体企业的“放开”实际上还是经营权的放开,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框框范围内的“放任”不管,是放而不开。而集体企业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因产权不明和现有制度设定了一种基本保障,也失去了承担改革风险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的压力。由此使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陷入制度困境,满足现状,裹足不前。显然,这样的制度和经营机制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使集体企业的经营好坏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其经营管理者的道德品质、政治觉悟和经营管理能力;而在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政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又极易导致要么使集体企业缺少动力和活力,要么“内部人控制”严重和使集体资产流失,甚至在乡镇和农村出现政治势力、家族势力合为一体或相互勾结控制集体经济的现象,集体所有制成了权力等腐败现象产生存在的温床,因此,到目前为止,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放开”与“改制”还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一方面,政府或行政组织仍越权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管理,既与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违背,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以致于人们不知道究竟怎样才算是集体经济,从而也妨碍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进一步改革。
三、市场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思路
由于集体所有制理论和现实的矛盾,使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法规和政策不是很明确,这不仅使一些人基于自身利益抱着陈旧的观念不去或不敢大胆改革和突破,也使一些想改革的人因受法规和政策不明确的限制感到操作起来很困难。
市场经济以各经济主体有明确的产权和独立的利益为前提,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必然是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点,一方面,各经济主体以最小的代价追求最大利益使经济具有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另一方面,在各种经济主体保护自身利益和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就必然发生谁也难以损害谁的制衡关系,由此,一个企业作为一个由利益关系联结的集合体其内部会产生相应的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各个经济主体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平等交换、互利合作和公平竞争的方式发生关系而形成企业外部的约束机制,从而一个经济产生自身的运行秩序或行为规范:再一方面,利益的驱使还使其(企业)必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生产经营的方向和产品结构,进行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不断地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从而一切要素和产权都会基于利益的驱使进行交换而不断整合,决定了资本和资产产权的本性就是流动或运动。资本和产权的这种交易流动或运动的过程,也就是资产的重组整合与优化过程,就是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的过程,这是资本和产权社会化的表现。我们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在于市场更有效率。市场经济之所以有效率,就在于其制度具有自发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调节机制、创新机制等等。而市场经济形成并不断发育和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各经济主体有明确的产权、独立的利益和由此决定的资本与产权的交易性、社会化。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改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基本指导原则,就是使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产权明确和实现社会化,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要真正建立以产权明确和产权流动化社会化为基础的市场及其主体,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而言:
(一)必须改变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
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适应计划经济的范畴,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集体所有制一说,它是斯大林在前苏联搞集体农庄提出的。在当时的苏联,集体所有制基本上限于农业,且是通过政权强制将农业生产资料划归一个自然群体共同所有,由此淡化甚至消除了在集体内部的个人的直接占有使用的权利和个人的直接利益,个人利益完全融于集体利益之中,使其被纳入计划经济体制。所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区别,不过是国有的“全民共同所有”和“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范围不同而已。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过程中,虽然在关于集体所有制及其理论的基本方面与前苏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在集体所有制的形成上和理论的界定上,却都有自己的一定特色。即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在初期主要是通过合作化的形式发展而成;因而在理论的解释上,集体所有制又包括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然而,合作社与典型的占主体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斯大林意义的)毕竟有很大的不同,那么,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就不仅容易导致对其理论定性的误解或理解的混乱,而且所谓的“集体”其范围的边界也难以确定。
实际上,就“集体”的含义来说,它不过是相对于个人(体)而言的“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如此来看,几个人合伙、股份公司、合作制都有“集体”的意思。所以,马克思说,股份公司“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①,“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②,“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③。笔者在这里引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并不是说,资本主义及其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而是说,马克思强调的是其社会性。而且,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复杂化,仅从所有权关系已经不能说明日益复杂的经济现象,所有权经济学也已被更丰富的产权经济学所取代。既然集体所有制难以涵盖所谓的多种集体所有制形式而比较含糊;既然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产权关系不清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既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国家所有制和接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制,而没有所谓集体所有制一说。那么,集体所有制范畴及其制度就应放弃,代之以与其接近的较为规范的合作制经济,而与股份制、合伙制、个体私营相并列。合作制,一般来说,是市场竞争中弱势人群通过自愿合作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制度,因而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它虽并不以共同劳动为必要前提,但它以自愿入股取得成员资格为条件,其财产权利从属于成员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因此,合作制具有产权明确、承认和保护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利益共享、惠顾返还和风险分摊的特征,是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经济组织。
(二)确定对现有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思路。
鉴于集体所有制形成历史的复杂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对集体所有制改制既需要一个过程,也不能搞一刀切。笔者以为,可以遵循这样的一种改革思路,最终实现制度的转变。
第一,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其所谓的“集体”的边界范围最不易界定,可将国家或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原来的投资或资金等方面的扶植,就同今天对贫困者的扶贫、下岗或失业者的救济、社会保障支出和再就业的扶植一样,视为政府和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国有企业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对解决就业和“扶贫”的政策性支出或转移支付,从而明确放弃政府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事实上的所有权或代理所有权。然后在扣除离退休人员的必要社会保障支出之后,其净资产量化给该企业的职工个人,再在此基础上鼓励其吸引外部资金,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也要改造成为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其彻底与政府脱离直接的资产关系和行政关系,使其一步进入市场,真正成为市场竟争主体和实现产权的流动化、社会化。
第二,对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要区别两类:一是,农业集体所有制,由于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指土地,而土地又有空间上的不动性和不可创造的稳定性;加之这里的“集体”,一般又是以地缘环境决定的村落的群体为集体的边界,相对于城市的“集体”其范围较为明确和稳定;又因为农业集体所有制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形式,弱化了所有权的约束,强化了占有支配和使用权的责权利,家庭或农户个体可以利用其较稳定的较长时期的受法律保护的对土地的占有支配使用权,依据利益需要进行转租(产权交易)或自愿地联合,形成新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农业中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好,抑或国家所有制也罢,在土地承包长期化和稳定化的条件下,产权关系较为明确,所有权的意义已不是很大。其实,承包地的转租或农户自愿组成合作经济组织已屡屡发生并有迅速扩展之势,而且毕竟有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的约束,如此,集体可以在法规允许的权限内,适时地利用这种权限促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以至在必要的时候促动农村的整合,加快实现城市化的进程。因此,笔者以为,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应该坚持,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相应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配套规范,以避免利用所谓“集体所有权”,对农户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进行侵犯。二是,乡村中的非农业集体企业。乡办集体企业,由于乡政府是政府的基层组织,本身不能构成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所以,所谓乡集体企业应采用与城镇集体所有制相同的改革方式。至于村办非农业企业集体企业,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与与其所有权的“村集体”发生了脱节,与城市中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制度上具有特别相近的一面,即“村集体”形同“政府”,形同与一个小“独立王国”;另一方面由于村集体的“集体”的边界就是“村”的规模范围,较为明确稳定,又不同于庞大的政府,在管理上似是可行。正是因为这两方面,一些村坚持集体所有制,有些因特殊原因发展快的甚至成立了所谓“集团”,如江苏的华西村、天津的大邱庄、河南的南街村等等。对于这种借鉴传统的国有经济集中管理的形式,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遇到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其一,虽然可向社会聘请一些高级管理人才,但最终它还是过于依赖于少数本村“能人”领导者的决策;其二,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村集体)业务将触及各行各业,管理效率将会受到影响;其三,集团(村集体)集中了(个人)全部资产,风险过大,一旦集中的决策失误,将会影响每个村民的利益;其四,同国有企业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要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样,村集体企业的“村集体”与多个企业的关系,也要有一个类似的委托一一代理等制度安排,但是,对于村集体来讲,制度成本就会过大;等等。因此,村办非农业领域的企业,已经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可以采用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式,将集体资产量化给村民个人或进行资产拍卖;今后应主要是通过个体、私营、合伙、合作制和吸引外部资金的股份制等形式,来促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向城镇化的转化。至于村委会或村集体其主要职责就是行政性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所收取的土地和其它资产转让费或其他管理费用,主要是用于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等等。这样,在广大的农村,会形成多种形式的产权明确的市场主体,它们与市场发育互促互动,伴随着产权交易的社会化,使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的要求不断优化;这样,随着农村的非农业企业的发展或农产品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的进入,公司加农户、公司与农业合作社的协作或资产重新整合形成新的经济组织,将促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样,市场机制会自动促进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向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渡,最终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人民出版社1975
②唐宗琨:《论合作制的边界》,载《中国集体经济》2000.10
③曹利群:《农村组织形态创新:现状与问题》,载《农业经济问题》2000.10
字库未存字注释:@①原字目加僚右
【原文出处】《环渤海经济liào@①望》
【原刊地名】津
【原刊期号】200103
【原刊页号】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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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结构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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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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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底向何处去?理论界的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息过,政策界的关注也已进入立法层次。本文利用从村庄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分析了农村土地制度在改革以后的现状,以及演化的实际路径。在文中提出了“成员权”的概念,分析了改革后结构变化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对土地产权变化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制度 成员权 制度变迁
一、所研究区域的基本特征
为了研究包产到户以后中国农地制度的变化动态及其影响因素,我们选取了有一定代表性的8个样本县作为研究对象。它们是:浙江省的鄞县(10个村)、乐清市(10个村)与绍兴县(10个村);河南省的卫辉市(10个村);江西省的安福县(6个村)和南城县(10个村);以及吉林省的公主岭市(13个村)和德惠县(13个村)。样本区域的选择主要考虑了这些县(市)在经济结构、农民收入、生活水平、作物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
浙江省的30个村子位于我国东部,是传统的粮食高产而土地资源却极其稀缺的地区,它们同时又是改革以后结构变革最为显著的地区。在推行包产到户之初,这3个县(市)的粮食亩产就高达600公斤/亩。当时在鄞县和绍兴就已积累起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1981年,这两县的村人均固定资产已分别达近30万元和17万元,人均收入也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532元和396元。改革十几年来,浙江的这些村子尽管仍然维持着粮食的高产,到1993年时,亩均粮食产量分别为733公斤、683公斤和898公斤,但是它们的人口同土地资源之间的紧张状况更加突出,1993年,鄞县、乐清和绍兴的人均可耕地分别仅0.89亩、0.44亩和0.66亩,人均可耕地分别比1981年时净减少了0.29亩、0.17亩和0.16亩。耕地资源的稀缺,使得这几个区域不得不加快结构变革的速度,并使非农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到1993年,这3个县(市)农民的非农收入占农户收入的份额分别达到59%、64%和78%。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到1993年时,3县农民人均收入分别高达1687元、1184元和2340元,比1981年提高了3.17倍、5.75倍和5.91倍。
与浙江的30个村子形成鲜明对照,选自东北吉林省的公主岭市和德惠县的26个村子的农民可以说从过去到现在都是以其相对宽松的土地资源作为其立身之本的。这两个县(市)在刚始包产到户时的人均可耕地就分别高达4.85亩和4.13亩,到1993年时,尽管人均耕地量有所减少,但也仍高达4.47亩和3.81亩。由于有丰裕的土地资源作后盾,它们在集体化时期的日子就比其他地区好过,1981年时它们的农民人均收入也分别高达408元和470元。但是,改革以后,土地资源的优势也变成了一个负担。一方面对社区农民来说,由于人地资源相对宽松,它们在结构变革方面的动力就不像土地资源稀缺的地区那样迫切,因此,到1993年时,它们农业收入分别仍占农户收入的89%和64%;另一方面,作为产粮大县,农民向国家上交的粮食义务也更大,以1993年为例,这两县征购量占亩产的比例分别高达38%和34%。
而选自江西安福、南城县和河南卫辉市的22个村子其基本特征则介于以上两类地区之间。江西安福县、南城县的作物类型与浙江相近,是典型的双季稻种植区,好在它们的土地资源要比浙江的几个县相对丰裕一些,1993年,两县的人均耕地分别为2.25亩和1.66亩。但它们从改革至今仍然保持着典型传统农区的特征:农业收益仍是农民收益的主要来源。到1993年,两县非农收入占农户收入的份额分别为17%和9%。结构变革的缓慢,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到1993年时,农民人均收入分别为866元、973元。但它们却背着粮产区的沉重包袱。粮食征购占亩产的比例分别高达27.5%和38%。与这两个县相比,河南卫辉的日子要相对好过一些。农民非农收入的份额为22%,亩均征购也较低,为82公斤/亩。
由此可见,这几个研究区域在结构特征、资源状况和制度制约上的差异性,为我们研究改革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演进及其影响因素提供了方便。
二、土地集体所有包产到户制度的性质
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历次制度改造以后,我国村社与外界的关系、以及村社内部的财产和合约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改变。一方面,由于政府在制度改造上的强有力作用,国家的利益已深深缚着在村社的土地上,村庄与外部的关系已不简单是一个只要完成“上面”的税收以后就相安无事的社区共同体了。经过集体化改造以后的村庄“领导”,尽管不占有一个国家编制,但他们却承担中国政权结构中最基层的自上而下的联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实施者。另一方面,经由国家行动所建立起来的集体化所有制结构,也大大不同于在经济理论中所讨论的“共有制”的含义。按照后者的含义,作为一个“社区”,它在内部应该是每个作为社区的成员享有对社区资源使用的排他权。但在有了国家权力的下伸以后,村庄的这一排它性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同样,在经历过多次制度改造并在传统集体制度下生活了十几年以后,中国农民也已不再是那种农民学意义上的靠拥有(或租赁)小块土地为生的“生计性”小农了。经由集体化的改造,所有的农民变成享有集体成果在完成上交以后的剩余分配权的集体成员。在这一制度安排下,每个集体的成员享有作为其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口粮人人有份)和依其性别、年龄和农活性质分享收益的权利(工分制)。
因此,对于这些在集体制下生活的“公社社员”来讲,当他们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企图通过改变集体农作的制度安排来改变自己的生活境况时,他们首先要面对的是在变更制度时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其次就是如何在一个集体内部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再分配。
国家利益的保障是新制度安排求得合法化的前提。在推行包产到户时,集体继续保留了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地位,这个主体尽管与原来生产队时期相比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了,但它仍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权利,并对全村土地的分地、调地、土地用途的转换及土地负担的调整享有决定权。另一方面,在土地分配中也保证了国家利益的实现,具体实施办法是根据各户分得土地量的大小和土地的性质来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它们所不同的是,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采取了略为不同的任务分配方式。从样本村庄的具体实施来看,当我们向他们问及在包产到户时是如何分摊粮食任务时,在浙江和吉林的大多数村子选择了只按责任田来均摊粮食定购任务的方式,分别为56.7%和92.3%;而在河南和江西的大多数村子(分别为60%和90.9%)选择按所有的土地来均摊粮食任务的方式(见表1)。区域之间对国家任务的分摊方式的差异,可能反映了村庄对其资源禀赋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的差异所作的理性调整。浙江之所以有那么多的村子选择按责任田分摊的方式,可能是由于这些村庄的农民在有了非农收入以后,土地的收益功能在这里相对较弱,他们通过承诺国家任务来换取土地收益权的意愿也较低,因此这些村庄便作出了通过责任田来对应国家任务的安排。而在吉林,资源禀赋的富裕,则使其村庄可以作出以一部分土地作为任务田、一部分土地作为私田的安排。而在河南和江西,一方面土地稀缺,使其不可能像吉林那样作出仅用一部分土地来承担国家任务的安排,而农民对土地的高度依赖,又使它们不可像浙江那样因农民对土地观念的变化而作出变通性的调整。
与对国家利益的保障相比,村庄对集体利益的保障与实现方式则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在农村组织与产权安排的构造上,继续保留了村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一级载体的存在,同时赋予它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功能,这就为村级政府向农民征收费用提供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尽管包产到户要求农民必须“完成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但“集体”应该留多少,留了干什么,从一开始就不是很清楚,而且保障集体利益的手段也不像对国家利益的保障那样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因此,在保障集体利益的方式上,村庄之间在推行包产到户时就显示了很大的差异。其中,在社队企业已有一定规模的浙江,只有36.7%的村子从土地上获得集体公共基金,而多半的公共开支已来自于土地以外的其他途径(36.7%来自于村办企业,还有26.6%来自于其他途径);在吉林,也有60%的村庄依赖于土地以外的其他途径。只有河南和江西的绝大部分村庄仍然依靠从土地获取集体的开支(见表3)。由此可见,农民在包产到户初期为保障集体利益所持的灵活性,可能是为减少改革阻力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但它也预示着改革以后中国农村基层财政关系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从改革一开始在村庄一级就朝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可能是部分村子里的领导看到从土地上没有多少油水,就已将精力转向非农领域,其结果是使社区资源配置的结构效率提高,也使土地的负担水平减低;与之相对的另一个极端可能是,村子里的领导无力开辟其他财源。为了维持一级组织存在所需的基本费用,它不得不向农民征敛。但在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下放给农户以后,一旦村委会向农民的收取与农民所需的公共品的供给不相一致,就会带来村级基层组织与农民利益关系的紧张。
表3
包产到户时样本区域分配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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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河南 |
吉林 |
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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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任务
按人口
按全部土地
按责任田 |
3
40
57 |
20
60
20 |
0
8
92 |
9
9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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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共资金
按农户人口
按农户土地
村办企业
其他 |
0
37
37
27 |
20
80
0
0 |
4
36
0
60 |
0
91
0
9 |
从村庄一级来看,与国家、集体以及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益上的再调整相比,在村庄内部农户之间如何再分配土地权利就是一个更为关键而又困难的事情了。问题的关键是:在村庄内部,如何确定谁对集体的土地有多大的权利。确定这一权利的难度一方面来自如何确定和对待每个成员原来在集体体制下的权利量,同时还要对社区现有资源禀赋和人地关系的可能变化作出通盘的考虑。集体产权在生产队内部表现为:每个属于生产队的一员都享有成员权(生产队中的每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及是否参加集体劳动,都可以分得一份口粮);以及每个作为集体中的劳动力,按其年龄性别及农活类型享有对生产成果的收益权。由原来的以生产队为生产与收入分配单位的集体产权安排向以农户为单位集体产权排的变迁,则是要将原来生产队下每个成员作为集体中一份子的权利显化(或者说具体化)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每个人。从理论上来讲,作为一种集体所有制的演进,在进行土地权利在村庄农户之间的再分配中,一个完全的方式是,将村庄集体的土地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口粮田,让每个在村庄中对土地享有成员权的人都分得一份均等的土地;一种是“收益”田,这部分田由村子里的每个达到劳动力的人享有。但在具体的实施时,由于各个村子原有的利益分配不同,以及其资源禀赋和结构条件不同,会影响它们在分割土地权利时的交易费用。因此,在对每个成员对土地的权利量的再分配中,或者说在协议每个人对土地有多大的权利的具体安排上,村子之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为了分析村庄农户在成员权的权利量的决定上的选择机理,我们下面将从成员土地权利量的决定以及集体土地的分割方式两方面来展示。
关于成员土地权利量的决定,存在三种可能的安排:
1.土地按全村所有人口均分。
2.口粮田按人口均分,责任田按劳动力分。
3.所有土地都按劳动力均分。
不难得出,在农户层次上,土地权利的再分配,在以上三种安排下都具有人们已广泛评论过的平均主义色彩。但事实上,在以上三种权利安排下,村庄成员之间对土地的权利量是不一样的。第一种可以说是每个村庄里的成员对土地有绝对均等的一份权利;而在第二种和第三种安排下,就不是这样的了。第二种安排是每个成员只对“口粮田”有绝对均等的权利,而对“责任田”则是每个够劳动年龄的人才有一份均等的权利,第三种安排则是只有在够劳动年龄后,作为村庄里的一员才有对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以上三种安排的均分程度的顺序依次为:第一种最平均,其次为第二种,再其次为第三种。表4展示了我们的调查结果。在那些人均净收入较高或土地禀赋较高的村庄,它们更倾向于采用欠均分的安排;而在那些人均净收入较低的村庄,它们更倾向于采用绝对均分的安排。具体而言,在浙江,有26.7%的村子选择第三种安排,而河南所有的村庄都选择了第一种安排。江西选择第一种安排的村庄比例也要高于浙江和吉林。另外,在浙江和吉林还分别有3.3%和3.8%的村庄选择除以上展示以外的其他安排,主要是将承包地集中给专业户经营。与这种差异性相类似,当问及村庄在实行包产到户时是否有关于在将来人口变化调整村社成员的承包权时,样本村之间也显示了较大的差异性。浙江和吉林只有很少的村子选择在家庭规模变化以后进行土地再分配(分别为10%和8%),多数村不进行再调整(分别为40%和44%)。与之相对的是,在河南和江西却显示出很高的再调整土地的意愿,选择在家庭人口变化后调地的村庄比例分别为50%和63.6%,而选择不调地的比例却很低,分别为0和18.2%。
至于对不同质量的土地分配方式,在社区集体里也存在四种不同的可选方式:
1.对不同质量的土地分别进行均分。通常的做法是,将社区的土地先按不同的质量(好,中,差)及离村的远近进行再分,然后每个农户按他们在集体中应该享有的成员权来分得这些土地。
2.只对中等质量的土地进行均分,好地和坏地在农户间进行抓阄。
3.将所有的土地先全部折成标准面积,然后在村子的农户间进行随机分配。
4.所有的土地按其质量折价后随机分给农户,但与3.不同的是,分得好地的农户要支付一个好地与坏地的价差给分得坏地的农户,分得坏地的农户相应获得一个补差。
从农民得地的概率来看,以上几种安排的平均主义程度顺序依次为:1>2>3>4。不过采取这几种方式的成本却正好相反。与成员权的决定相类似,江西和河南的大多数村子(90.9%和70%)选择绝对的土地均分方式;在浙江,60%的村子选择绝对分配的方式,40%的村子选择欠均分的土地分配方式。不像成员权的决定情形,在吉林的大多数村子也选择了绝对的土地再分配方式,这可能是由于该省的土地质量比较均匀的缘故。
通过对村庄一级包产到户实施过程的分析,我们发现,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生于中国农村的包产到户,其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农民基于生存动机而进行的“均分田地”,它实质上是中国农民在经过20多年的集体化以后,在村社内部实行的一场重构土地资源产权合约的革命。改革所形成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安排结构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农户对生产队组织的替代,重建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与收益分配等经济决策的基本单位。
第二,农户通过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来交换农户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剩余权,既保障了原来利益方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剩余权机制在生产中的激励作用得以实现。
第三,在集体社区内部,农户通过法定村社成员对集体资源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分摊,来实现每个成员在集体所有制下的成员权。与原来由国家控制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相比,改革以后的集体所有制的“社区导向”得到强化。
第四,由于国家对农业生产组织和具体产权安排控制程度的放松,村社一级有了更大的根据自身资源特征来安排土地制度的自主权,从而为中国农村基层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随着结构和资源条件的变化自主调整土地制度安排的形式打下了合法化的制度基础。
三、后包产到户阶段农村土地产权的演进
对中国农村在80年代初所发生的农地制度变革的内在机理、约束条件及制度安排有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了解以后,我们就相对容易把握在这一制度改革以后中国农地制度安排的进一步变化了。本文如下部分将继续利用此次调查的村庄资料来分析这一变迁的脉络以及决定这一变迁的因素。
1.决定制度变迁的因素
同中国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历次农村制度变革、甚至包产到户在中国农村的普遍化相比,包产到户以后农地制度的变迁的动力源中,来自于上层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影响力相对减弱,而在作出具体制度安排选择和变迁时的社区导向增强。制度变迁力量对比的这种变化,实质上也是包产到户制度改革的结果。正如以上所论及的,这一改革本身从其制度安排来看,尽管中央政府在当时有一系列指导改革实施的文件,但落实到每个村子的具体实施时,它们在不违背政府总体精神的前提下,都充分考虑了各个村子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许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改革已将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下放到了单个的农户,而且这种权利的下放还带来了相关利益团体的增益。因此,对于上级政府来讲,只要它们的利益不会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而受到挑战,它们就不会有很强的调整农地制度的动力。何况在土地的权利已经下放到了单个农户手上以后,重调土地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也大大提高了。比如,这一企图会带来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不稳和预期的破坏,相反会损害农业的生产率,使国家和相关团体的利益受损。
但正因为地权安排的社区导向增强,包产到户以后农地制度的变化将更加会朝向与社区资源禀赋和结构特征相适应的方向。因此,我们对包产到户以后农地制度进一步变革的考察,也将追随村庄结构特征的变化是如何引致农地制度安排变化的。
从本文第二节有关样本区域特征的描述中,我们已领略到了改革迄今中国村庄之间异质性的加大。这种异质性一方面表现为各个村庄内部人地资源紧张程度的差异,另一方面更加表现为它们在结构变革程度上的差异。根据这两个指标,我们可以将样本研究区域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人地资源更趋紧张但结构变革程度已经很大的地区。浙江省的30个村子即属此列。它们的人均耕地分别为0.89亩、0.44亩和0.66亩,非农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已分别达59%、64%和78%;第二类是资源存量少结构变化也小的地区,河南的卫辉市、江西的安福县和南城县可归入此列。它们的人均耕地分别为1.5亩、2.3亩和1.7亩,非农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仅为2.4%、17.1%和9.3%;第三类是资源存量大但结构变化小的地区,如吉林的公主岭市和德惠县可归入此列。这两个县(市)的人均耕地分别高达4.7亩和3.9亩,但它们非农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分别只有10.7%和15.8%。村庄之间异质性的加大,必然带来村庄里的主要当事人——村委会和农民——在土地观念、土地制度安排的实施能力等方面发生变化,因而会对包产到户时所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作出与其村庄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调整。
具体分析村庄结构变动与现行土地制度变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村庄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的变动是否和如何影响农民对土地成员权的观念的变化及相应的土地安排调整;另一方面是一个村庄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否会影响上文提到的农地合约结构的变化,以及由这种合约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土地制度安排的调整。
让我们先看第一方面:
改革以后农民土地成员权对土地制度变迁的影响是由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框架所内生的。因为集体所有的包产到户制度本身还原了每个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成员占有权及其相应的义务,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就意味着它必然会随农户之间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内生的调整。理由是,既然土地集体所有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每个属于这个村庄里的成员对村社的土地享有成员权及成员义务,这个权利安排就不仅对现在属于村庄里的合法成员有效,而且对于村庄里未来进入(由于出生、婚入等)和离去(由于迁出、婚嫁和死亡)的成员也应如此。在这一制度规定下,从一个动态来看,村子里新进入的成员将向村里要求享有对土地的成员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成员义务,而那些离去的成员将被要求让出对土地的成员权,同时也不必再承担成员义务。不仅如此,由于改革以后村庄结构条件(包括自然禀赋和收入来源的结构)的变化,农民对土地成员权的需求的密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方面,在一个村子里,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地之间的比例会越来越恶化,土地的稀缺程度因此也越来越高。在一个村子的经济结构变化不大,土地的经济重要性仍很大的前提下,一个村子的人地比例关系越高,村子里要求依成员权进行土地再调整的呼声也越高,因此,其土地再调整的频率也越高;相反,如果一个村子的人地比例相对较低,由于土地再调整也存在很高的交易费用,这类村子的土地再调整频率也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变化也会对土地调整的频率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因为,经济结构的变化,会使农民收益来源的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带来农地收益重要性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个村庄中农户从非农经济活动中所获取的收益份额越大,农地的收益重要性就越低,在土地再调整存在交易费用高的前提下,村子中的农户基于成员权的要求再调整土地的呼声也就相对较低,因此我们预期,在农户非农收入份额较高的社区,土地再调整的频率也相对较低。反之,如果一个村庄中依靠农业经济活动的农户比例越高,农地的收益重要性对这些农户来讲也就越高,在这些村子土地再调整的发生频率也较高。
再看看第二个方面,即包产到户的合约实施。
正如我们在前一所阐述的,中国农村包产到户改革的成功,是农民通过对“完成国家的,留够集体的”承诺,来交换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这句话换一种表达也同样成立,即农民在包产到户时之所以作出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承诺,主要是因为他们所交换来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预期很高。但改革至今,农民的就业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农民非农收入份额的上升,从而带来土地对农户收益重要性的下降。这一变化也势必带来他们对包产到户所框定的合约义务的观念及其实施成本的变化。具体而言,当农民的收入仍然主要依赖于农地时,他们对原先作出的“完成国家的,留够集体的”承诺的履约程度也较高,因此实施包产到户合约的成本也较低。但是,当农地收益在农户总收益中的份额下降以后,他们靠承诺国家和集体义务来换取土地收益剩余的机会成本也上升了,从而导致包产到户的合约实施成本上升。但是,由于国家任务的完成,对于村庄来讲,又具有不可谈判性,也就是说,在国家没有改变对农村的粮食低价征购政策下,不管农民的收益是否依赖于土地,国家的任务都是必须要完成的。因此,一个村庄结构变化的程度越大,农民种植国家需要的粮食的机会成本就越高,村庄为使这一任务得以完成所要支付的费用也大大上升了。这一费用要么表现为对农民土地产权的干预,要么表现为增大对粮农的补贴和补偿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
2.成员权观念的变化与土地制度安排的调整
正如所预期的,包产到户以来,集体所有的土地成员权制度确实成为村庄内部土地再调整的重要因素。在所调查的78个村子中,有70%的村进行过土地的再调整,而且土地的再调整也基本考虑的是村庄人口对土地成员权的要求,其中有32%的村是将村子里的全部土地进行重分,还有55%的村是根据农户人口变化进行土地再调整。
同时,我们也发现,村庄之间结构条件的变化,确实也导致农民对土地成员权观念的变化,在所调查的78个村子中,浙江的样本村子由于非农收入的份额较高,它们土地再调整的频率也最低,46.7%的村子没有进行过土地的再调整,30%的村只调整了一次;与这两个地区相比,在另外两个地区,江西和河南,它们的非农收入来源还很低,其土地调整的频率也较高。从包产到户以来,江西有36.4%的村调整过一次,45.4%的村调整过三次;在河南,30%的样本村调整过一次,70%的村调整过两次。同时,村庄的资源禀赋程度也对土地调整的频率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同样为农区的吉林,由于们拥有较高人地比例,农户要求调整土地的意愿也相对较低,30.8%的样本村没有调过地,69.2%的村只调整过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调查还发现,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只是对土地成员权对村庄农民的“功能”和内容的变化,即在农民的收入转向非农收入以后,土地成员权的“收益”重要性下降了,但是,它却并不必然导致每个村庄的合法成员对土地的“人人都有一份”的权利的放弃。当我们问及当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改变时他们的土地是否会被收回时,从农民非农收入的稳定性与承包权能否保住的关系来看,我们考虑了以下三种情形:(1)离村,并得到城市就业和户口;(2)离村住城,但没被国家包下来;(3)在城里做工但仍住在村里。从这几种情形来看,(3)对土地的依赖性最大,(1)最低,(2)介于两者之间。调查结果显示,在(1)时,粮产区的大多数村(100%在江西,60%在河南)会将他们的土地收回;吉林的比例要低一些,为42.3%;而在浙江,大多数村子不收回。在(3)时,在江西,18.2%的村收回土地,18.2%的村强制他们转出;在吉林和浙江的强制程度次之;只有河南没有任何限制。(2)的情形介于两者之间。农民对土地成员权的重视,还可以从作者1995年对浙江乐清港沿村(此次抽样调查的村庄之一)的实地考察所验证。该村在1994年底曾对全村的土地制度进行过一次大的调整。他们称为“集体保留所有权,每个农户保有占有权,承包土地者拥有使用权”,它与原来制度不同的是,只要是这一村子里的成员,就可以名份上给你保留一份子成员权,而不管你是否还使用。当村里将一决定通过各种方式转达到在各地作买卖的村里人以后,没有一个人肯放弃他对土地的这份权利,甚至有一户为了这份权利专门坐飞机从意大利赶回来的。因此,当我们在考虑土地制度的效率方面时,农民的这一心态可能是必须要引起我们重视的。
3.合约结构与农地产权安排的变化
同样,正如所预期的,资源比例和结构变化还影响包产到户合约的实施,进而对农地产权安排产生影响。为了反映结构变化的程度对包产到户合约的实施进而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影响,我们选取了两个指标来反映,一个是有关国家义务的保证的,其指标是“当农民的承包地被荒置不种”时村政府的态度;另一个指标问及“当村子里的人违反了有关村规时,村委会是否会将农民的承包地收回”以反映集体利益的实现。结果我们发现,针对第一种情况,大多数村庄都不会置之不顾,有62.3%的村子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并对之施以处罚。但在不同地区的程度不一。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村委会对土地荒置行为的干预越强。如在浙江,农户非农收入来源高的一个地区,90%的样本村都要对农户施加强制性干预,顺次是:吉林为60%和江西为54.5%;河南为10%。不同的地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这种处置上的差异,是与它们完成国家义务的难易相关的,越是在发达地区,农民靠承诺国家义务来换取种地收益的意愿越低,因此,这里村一级完成国家任务的难度也越大。但国家任务的完成对村一级来说又是不可谈判的,因此,事必造成政府对农民土地使用的更强制性干预。这一点也由我们对浙江乐清的调查所证实。在那里,地方政府为了防止农民荒地,规定农民每荒置1亩地,要被处以1500元的罚金。相比之下,在保障集体利益时,在土地产权上的约束就要弱得多。从第二个指标即对村子里的人违反村规的处置时,除江西和吉林的部分村子外,大多数村子不能轻易将农户的承包权收回。
由于村委会对农户土地的处置行为的干预主要是基于国家义务的完成,因引,对于那些不会危及到村委会实施这一任务的产权安排及其产权的演化,村委会一般不会进行很强的干预。具体而言,对于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继承,53.2%的村庄允许其自然继承,另有19.5%的村子也允许,但要在村委会备案。同样,在对待农民的土地转让方面,我们的结果显示,当农民以无偿或有偿方式转让土地时,大多数村庄也是“允许”,只要完成粮食任务就行,或者要求在村委会备个案;只是在农民以一定价格出让土地时,大多数村庄的态度才变得严厉起来。因此,与中国的农经学家的惯常观点不一样,即认为包产到户以后的土地转让率低是由于对土地转让所施加的限制所致,我们的分析不支持这一判断,对于中国在包产到户以后土地转让率低的原因,可能应该从其他的方面来寻找。
四、结论和政策意义
本文的第一个结论是,经过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包产到户改革以后,支配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的力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土地所有制构造的控制与利益格局的支配,让位于社区结构(包括各个利益主体的实际力量和利益)的影响。因此,在改革以后,农村社区经济结构差异的拉大以及社区整合能力的强弱不一,势必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结构变化的多样化。
本文的第二个结论是,在制度安排演进中社区的力量增强以后,土地制度的演进就取决于这些结构因素的变化对包产到户所形成的新集体土地权利结构的影响。具体而言,经济结构的变化,会影响土地对农民收益的重要性,从而势必引起农民对集体土地成员权观念的变化。这种变化将构成中国集体所有制变化路径的主线。也就是说,中国集体所有制的归宿到底是什么样的,将取决于未来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农民土地成员权的观念的变化和行动。因此,这留下了一个让我们观察一种具有共同所有权性质的资源如何进一步演化的极有意义的个案。
农村经济研究部
刘守英
注:①改革初,中央政府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幅度地提高各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农民从产品的销售中获益。从1979-1981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38.5%,年平均提高11.4%,农民靠出售农产品1981年比1978年增益204亿元。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削弱基层政府的权力来扩大农民的自主权。
②从1979-1984年,农业总产值增长55.36%,年平均递增7.62%,粮食产量增长33.58%,年均递增4.94%。据林毅夫测算,这一时期种植业产出的增长中,有43.6%可归因于生产率的提高,而生产率的提高则主要来自于制度改革。
③在关于中国土地所有制走向的讨论中,基本上表现为三种取向:一种是更加彻底的土地私有化,对这一观点的详细论证,可参见Wen(1989)、Prosterman
etal(1997);第二种观点是实行土地的国有化,如周诚(199),杨经纶(198);第三种主张是完善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观点,更多地见诸一些政策部门的专家的论文及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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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问题研究
杨
智
峰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目录:
一.
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与公有制、股份制、私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演变及现状
1.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2.
传统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缺陷
3.
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征
4.
城镇集体产权形成、发展和变革的过程
5.
城镇集体产权结构现状及特征
6.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三.
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个案
1.
山东诸城中小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案例
2.
蚌埠市集体企业改革的条例
3.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四.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考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现状。
1.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的理论及实践滞后。
2.
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
(1)
集体企业的产权及产权界定问题
(2)
股份合作制与职工集体股问题;
(3)
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及资产评估、出售价格的问题;
(4)
量化后的股权流动性问题、股权分散与改制过程中的鼓励管理层持股问题。
(5)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政企分开和健全治理机构问题
(6)
改制后的企业形式与公司法相矛盾的问题
五.
附录
诸城市集体企业改革汇报
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企业改制条例
伊春市集体企业改制条例
一、
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与公有制、股份制、私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1.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
集体企业是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进行归类的办法划分出来的一种企业模式,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这模式下企业的生资料所有制形式为: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内的个人不再拥有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体企业内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
集体所有制是专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一种所有制模式,
是指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出资入股、共同劳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是集体的财产,劳动者在集体范围内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集体企业内的个人不再拥有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的特点:
(1)企业资产属于该企业劳动者组成的群体集体所有,(这是就集体所有制的本来含义或典型形式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变异或偏离,如乡镇以至村办企业中,企业资产更多是属于该乡镇或村的全体劳动者而非企业劳动者所有,有的集体企业不少资产是属政府部门或银行的。)
(2)产权不在企业劳动者群体内分割,每个企业劳动者都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财产权利,但又都无权单独行使其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相对于明确的企业外部产权界区,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明晰的产权界区,
(3)资产收益不作为独立的收入项目在企业成员之间按产权比例分配(这是指作为计划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典型形态而言。在集体所有制的初期形式中,曾存在过资产收益的单独分配,近年来,某些集体企业也逐步恢复了股金分红),一般是作为劳动报酬,根据成员的劳动数量、质量情况分配;
(4)企业成员的户、股资金或资产实际上不具有退出自由;
(5)不存在独立的财产继承权,企业成员的产权继承基木上是通过其后代或亲属进入该企业而实现的。
我国按这种模式进行的所有制实践,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在实质上否定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真正的所有权,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不存在具体的财产权纽带,集体成员与企业之间按资分配的关系是不存在的。按这种集体所有制模式建立的企业,在所有权结构上,始终就不存在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其所有者只是高度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而其后由地方政府注资的集体企业则表现为公有制的特征,为地方政府所有的“二国营”公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的联系
公有制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拥有物质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既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或某个群体所有,同时又不属于其中任何个人所有。每个成员都有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但每个成员又不能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的劳动。这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既属于劳动集体或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又不属于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这种公有制有两个最基本特征:
(1)它排除了所有制方面的任何私人特权,不允许任何人把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它只承认财产的公共占有,而绝对排斥个人占有。
(2)它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去谋取个人或单位的私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强调了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否定了其可量化到集体或个人的可分性。
集体所有制具有公有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3.集体所有制与股份制、私有制的区别
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看,股份制或私有制企业里有两个特点,一是股东主要由职工、外部自然人、法人、私营企业主所组成,劳动者在企业内部仅仅是占有一小部分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全部占有;二是企业一般由法人或私营企业主个人控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由占控股地位的经济成份所决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集体经济的特征表现在:劳动者同时也是所有者,两者身份是统一的,它表现了全体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特征。
从产权流动的情况看,股份制或私有制企业里的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和流动,产权不断的流动,引起股东和股东性质的不断变化。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只承认财产的公共占有,而绝对排斥个人占有,强调了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否定了其可量化到集体或个人的可分性。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演变及现状
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我国集体所有制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构成。乡镇企业中的乡镇办集体企业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范围,村办的集体企业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范围。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主要是在建国以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通过说服教育和示范引导城镇小私有制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组建了一批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二阶段(1958-1978),是传统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时期。它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58年为引导城镇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掀起大办街道工厂和生产组的热潮,组织了集体所有制街道工厂等;二是1961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35条),将一部分不适合转为国营工厂的,重新改革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小组;三是1966年,许多机关、学校、部队、工厂把职工家属就地组织起来,分别兴办“五、七”家属工厂。四是1978年,为解决知识青年待业问题,以回城知识青年为主组成的各种形式的生产、服务合作社。
第三阶段(1979年至今),为改革与发展时期。主要是:(1)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出售、租赁、拍卖、联营等进行系列的产权制度改革;(2)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3)乡镇企业大力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4)农村开展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这一时期集体经济发展的特点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呈现了产权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局面。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制、公司制等。
2.传统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缺陷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集体所有制基本上按全民所有制模型设计,实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的“全民”所有制。其缺陷与国有企业如出一辙。主要表现:(1)在产权关系上,将集体财产与职工个人割裂开来,完全否定职工个人产权,生产资料虽属集体所有,却人人有份,人人无权处置。(2)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实行厂长经理上级任命制和经营管理厂长经理个人决策制,出资者无权管理,不出资者掌握着集体企业的人、财、物生死大权,基本否定职工民主管理。(3)在收益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否定按股分红。(4)在管理体制上,政府对各类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尽一致,政出多门,政策不一。
集体企业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附属物,这种传统的微观的经营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了集体企业激励不足和生产效率低下的弊端。
(1)政府直接干预,企业难于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所有者虚置与经营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同时并存,企业缺乏真正的有效监督;(3)企业没有自主权,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难于建立,经营者和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和激励热情,其管理效率日见低下。
总之,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分配不公、政企不分成为传统集体所有制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3.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各地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创新和采用了各种形式多样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企业模式选择的多样化,即原来笼统被称为具有合作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真正的合作社等企业组织形式以及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经营方式,尤其是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重要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其二,企业形态确定标准的市场化。即原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已不再固守传统的标准,而是按照资本构成、出资者地位、责任形态等市场经济标准确定其具体形态,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其三,企业性质确定的多元化,即凡是符合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或按股分红、民主管理等四项基本规定的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从广义范围看,也包括了在基金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成份。
集体经济组织的多种形式的产权变革和企业形态多元化的发展,实现了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扬弃.原来的集体所有制观念乃至集体企业观念己不能容纳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企业改革,已不能作为一种统一的具有内在规定性的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和企业模式。改革为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腾出了空间。
4.
城镇集体产权形成、发展和变革的过程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改革一直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着政府和企业利益关系而展开。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建国初期的中国经济大都是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经济。为解决失业问题,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积极引导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走集体经济道路。成立了一大批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当时手工业合作社主要采取了自愿组合,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形式,产权关系明晰,使社员的利益与集体经济密切联系,适应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第二阶段:1958年一文革时期。1958年,在“一大二公”思想的指导下,人们认为所有制越公越好,因而大搞升级过渡,把一批手工业合作社升为国营企业和“大集体”,大批合作商店并入国营商店,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几乎消灭殆尽。集体企业从此成为名副其实的“二国营”,集体企业的产权己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特色。
第三阶段:1978年—1991年。这一时期集体企业作为“二国营”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历经了“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三个改革过程。与国有企业的“扩权、分权”不同的是,集体企业提出了“尊重企业自主权,归还企业自主权以及清理评估资产,界定集体产权”的改革呼声。这三个过程改革的特点是,国家只对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进行了多种层次的改革尝试,但并未真正触及到所有权这一关键问题。反而是由集体企业率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部分地区尝试着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
第四阶段:1992年—1996年。这一时期,国家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入手,试行股份制改革,揭开了公有制企业产权改革的真正序幕。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涌现出四川宜宾、山东诸城、广东顺德等多种形式的产权改革模式。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允许集体资产转让、量化到个人,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允许职工集资入股,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等。
第五阶段:1997年至今。明确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各地在改革实践中,对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决策监督机制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思路和一些改革方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逐步进行、发展和完善。
5.
城镇集体产权结构现状及特征
从企业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看,我国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1)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来。包括轻工商业、建筑、运输等行业的多数集体企业和部分区街集体企业。它的产权结构是:有原始的入股基金,并通过联合劳动,形成了一部分集体积累。这类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产权关系已经十分模糊,如老职工大部分己经退休或死亡,入股来源难以分清;有的企业在政府的投资支持下,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现代化水平的企业,原有入股基金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于形成产权主体。
(2)由市、县(区)、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在各个时期根据需要创办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资金来源多由主办单位提供,如厂房、资金、设备和物资等,其特点是:国有单位创办集体企业,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企业的人、财、物均由主管单位委派和决定。其产权名义上是集体财产,实际属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所有,企业仅有少量的积累。
(3)由城镇街道居委会主办的集体企业,包括知青办的集体企业等,其产权构成来源:地方政府出资、职工自筹、企业贷款、企业集体积累等。这类企业名为集体,实属地方政府支配下的国家所有。企业一般自主经营、统负盈亏,企业决策权主要在城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
(4)由机关、学校、工厂、劳动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机构主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依附各主办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公司。其产权主体主要由创办者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一般为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组成。
(5)近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如:有劳动者个人投资联合创办的集体企业,有政府部门与其它法人单位联合创办的集体企业,有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形成的集体企业,有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与职工集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也包括80年代中后期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集体企业等。
6.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城镇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主要以前三种城镇集体产权结构为主,到目前为止,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主要采取的形式有:(1)股份制。对规模大、经营效益好的集体企业,一般都向股份制公司发展,通过市场途径改造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相应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2)股份合作制及限责任公司制。对基础较差、条件有限的县、乡(镇)的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部分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改造。其特点是:通过资产量化或购买股份,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而政府则从企业中退出,从体制上彻底实行政企分开。(3)拍卖转私。如苏南,将乡镇集体企业转卖给经营者,变集体企业为私人企业。
从一些地区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发展趋势看,目前已经呈现了如下特点:
第一,民营化特征。即把资产通过股份量化到职工个人,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把集体企业改造成更具社会性、民营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个人所有特征。如一些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低价或者零出让的形式转为私人所有。
第三,混合化、双重化特征。即以构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介入的混合经济形式为目标,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有的实行“一企二制”,即以保留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主体,选择其中部分出让或引资改造成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形式。
集体企业在产权改革中逐步实现了以下目标:
(1)恢复了集体企业的法人地位,赋予集体企业独立的法人所有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经过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真正享有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分配自主权,使职工与企业利益相连,休戚以共,灵活经营,增强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2)通过改革,使企业逐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经济中活动的独立法人主体。
当然这种产权变革还不能完全解决集体企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产权改革还不彻底,还不到位,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集体产权改革必须进入新的制度创新阶段
要解决多年来集体经济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体企业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新的企业形态和体系,按市场经济规则解决集体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合理性,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诸多矛盾。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集体产权变革必须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系在一起,产权的明晰化和多元化客观上要求集体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真正明晰的产权制度、完善的责任制度和高效的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建立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
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个案
1.山东诸城中小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案例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主体不明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摸索实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山东诸城的改革。
诸城中小企业改革,自1992年起,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过程或阶段。真正有重要改革措施的是两次。第一阶段是从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是改革的重大突破阶段,即把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出售给职工而主要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出售后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价款,国有的归国资局收缴,集体的归乡镇财政所收缴,二者分户管理,但是留在企业周转使用,国资局或乡镇财政以债权形式保留所有权。第二阶段是在第一次改革后企业平稳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阶段。第三阶段是1997年7月至今的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改革,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升级的阶段。
1994年7月,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共21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这是主要的改制形式。另外实行股份制的企业1家,外资嫁接企业7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1家,租赁48家,破产3家,有2家乡镇企业被兼并。诸城中小企业改革的第二阶段是第一次改制后的平稳运行阶段。至1994年7月,诸城市绝大部分企业改制完毕,改革进入一个平稳运行的平台。但随时间的推移以及19%年以来市场形势的变化,改制企业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企业改制时,职工之间持股较为平均,缺乏适当的持股差距,形成了平均持股状态下的“搭便车”行为,这就大大降低了职工持股所带来的激励作用,企业效益出现下滑势头,不少企业陷于困境。此外,改制企业的公司形式具有不规范性。诸城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多数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这种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应符合的条件。这些问题呼唤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诸城开始“二次改制”,其基本思路:①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使股权适当向企业经营者集中,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②扩股注资,一是向职工发行新股募集资金:二是吸引外来资金入股;③确立支柱产业,重点扶持和组建企业集团,提高抗风险能力;④利用资本市场,规范企业组织形式。由于政府已不再拥有企业产权,对由政府发动的“二次改制”,只能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改及采取何种方式改。
从诸城改革原来的设想和诸城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看,是要采取多种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企业中有多种股权,既有国家股也有集体股,但事实上,后来的绝对多数企业都改成了所谓股份合作制,而且其中没有任何国家和集体股。从理论上可以说,正是因为既没有国家股也没有集体股,才将原来企业不明确的产权基本予以明确,解决了企业根本性的所有权主体不明问题。企业财产不再属于高度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当然也就不再是我国法律和经济理论界理解的集体企业,无法再定性为“集体企业”。
分析与评价:1.诸城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是有政府主导的,改制的形式主要是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实际上为股份制。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共21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这里改制的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2.改制的方式是按帐面价值,所有者权益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完全由职工集资买断,国有产权从企业中退出,出售后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价款,国有的归国资局收缴,集体的归乡镇财政所收缴。二者分户管理,但是留在企业周转使用,国资局或乡镇财政以债权形式保留所有权。3.
改制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制后的企业,无论是诸城所谓的股份制企业,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按股份制企业规则,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过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一般都是董事长及其它董事兼任。股东大会被确认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时,全部实行一股一票制。企业股权的不允许出售和转让。由于持股平均化,出现搭便车和效益下滑,产生了二次改制的需要。
改制后取得了明显得成效,政企关系良性化,企业治理结构向现代公司制靠近,企业激励机制发生了根本改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不清,集体企业的产权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仍需个人出资购买,再者,企业中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由政府操作按帐面价值出售,对资产定价不恰当,也不是资产所有人作为出售主体,出售责任不明,过程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企业股权不能流通又导致股权不能相对集中,致使企业经营动力不足,效益下滑,而政府保留了对改制后企业一把手的人事权,存在政企不分的隐患,改制后企业形式与现行公司法也存在冲突。
2.蚌埠市集体企业改革的条例
蚌埠市企业改革是安徽省的试点城市,2000年9月开始进行集体工业企业的改制。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集体工业企业的初始投资及后续投融资关系比较复杂。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为了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企业机制创新,决定将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制形式。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支持企业班子整体或与管理骨干、销售骨干、技术骨干一道买断资产或控股。鼓励个私企业整体接收集体企业资产并享受集体企业改制同等优惠政策。(一)清产核资。进行全面盘点,摸清家底,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资产损失由市地税部门按规定核销。(二)资产评估。企业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区)确认。(三)资产界定。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分别报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资产界定。凡涉及到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市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二轻总会)审查核销,报市经贸委备案。 (四)制定改制方案。(五)净资产量化。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后继增资及人员变化等各种因素,一般应保留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此部分资产和收益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再划出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
在没有现金置换之前,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所有权)。
这部分股权应在1-3年内用现金置换,置换所得资金可作为企业社保基金,也可作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剩下70%的净资产,可以采取人均法;也可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龄累加后整除,得出平均工龄净资产份额,再按工龄相乘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不论采取那种形式,
均需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方可施行。(六)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集体工业企业(含国有企业中的劳服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各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呆坏账核销。
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后,应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原则上重新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改制后不予录用或不愿在改制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职工,由企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之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和服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分析与评价:1.蚌埠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同样是政府主导的,改制的形式主要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2.企业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集体工业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3.企业净资产分三部分,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70%的净资产,按工龄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4.
改制后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了资产界定,其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及联社资产划归集体企业,虽不失为一个降低改革成本的办法,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二者是有区别的,也无此法律根据;企业资产是采取分的办法,70%的净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但职工个人却不具有所有权,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做法,集体企业改制就是将产权明晰到个人,产权的体现就是所有权,资产进行了量化而个人不具备所有权,又不能流通,则改制失去了意义;20%的净资产预留给管理层,这样可直接避免诸城改制中的股权相对分散问题,但且不论原管理层经营业绩如何,这也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犯,其资产的评估以原企业为主体则存在自己评估自己买的问题。由控股方确定管理人员是政企分开的一大进步。改制后的企业也存在股东人数与《公司法》矛盾问题。
3.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兼并、破产五种形式,企业通过优化资产重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采取以下形式:(1)折股出售。就是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出售给职工,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所有权归职工个人。资债相抵或债稍大于资的企业,可以采取零价出售的办法。以吸收职工增量入股比例为依据,或采取资产折股量化的办法将资产折股到人,折股到人后职工以各自股权共同承担企业债务。(2)贷股到人。就是对净资产额比较大,全部折股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国有净资产折成股份借贷给职工。职工贷股要与企业签定贷股协议,期限由同级政府确定。贷股到人部分,贷股期间职工享有占有权、表决权、分红权。职工用贷股和个人股分得的红利,逐年偿还所贷股份,偿还后的股权归职工个人,可以继承或内部转让。净资产额大,折股出售、贷股到人后仍有剩余的,由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经营,租赁费归出资人所有。(3)先分后股。就是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经与占有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可将企业依法分立,再选择适合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4)先股后租。就是对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不具备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的企业,由职工出资入股,先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再对原有企业的资产实行租赁经营。(5)出资吸股。就是对规模较大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将有效资产出资,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入股,组成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出资人以股权承担债务,用分红还本付息。(6)折股到人。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集体股,由于企业的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因此,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要折股到人,产权明晰到人。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前,要形成工作方案和可行性论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进行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3)按资产评估要求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评估;(4)按有关规定搞好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参加必要的工作事项;(6)在职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经协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确定;(7)参加社会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统筹。具体费用核定和缴纳办法,按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执行;(8)达成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务处理、在职职工、富余职工、退休职工的安置办法等。
股权设置的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倡全部实行内部员工个人股,也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中的净资产可以依据相应条件全部划股到人;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员工出资全部购买,一次性购买确有困难的,可先有偿使用,以后分期购买;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然后报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出售是在国有和集体企业间进行的,其出售资产的收入,5年内全部留给购买方周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按周转金管理办法管理;
分析与评价:1.黑龙江省伊春市的集体中小企业改制,政府主导,改制的形式主要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兼并、破产五种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2.按资产评估要求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评估;3.按有关规定搞好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4.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有职工出资全部购买,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不设集体股,折股到人,产权明晰到人。5.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然后报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5年内全部留给购买方周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按周转金管理办法管理。
与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的改制相比,伊春市改制根据具体情况,其采取的形式多样,也注意到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问题,但没有具体指导性方法解决。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划归企业,而是由集体企业的职工出资全额购买,企业中的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不设立集体股,产权明晰到人,而蚌埠市的改制是把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归企业所有,留20%大股给原管理层及技术骨干,70%量化到职工个人但无所有权。两者的改制均把妥善安置职工及退休职工作了详细的规定,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均依《公司法》产生,这是对政企分开的一大进步,改制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由改制企业周转使用,财政部门拥有所有权,这一点同山东诸城市的改制相仿。
四、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考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现状:
1998全国的工业总产值为67737.14亿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为13179.67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9.46%,2003全国的工业总产值为142271.22亿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为9458.73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65%,几年间其比重下降了约2/3;规模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个数从1998年47745个下降到2003年的22478个,几乎减少一半;工业总产值的绝对数也在下降,1998年不变价工业总产值为11307亿元,2003年降为8402亿元;资产也由1998年的11275亿元减少到2003年的6902亿元,集体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1998年为3579亿元,2003年为2659亿元;其劳动人数人数1998年为802万人,2003年为479.93万人。6年间城镇集体工业从产值、资产、职工人数及企业个数均大幅度萎缩。全国1998年以来的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
全国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
|
经济指标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单位数(个) |
47745 |
42585 |
37841 |
31018 |
27477 |
22478 |
|
总产值(亿元) |
11307.61 |
11456.83 |
11007.83 |
9226.67 |
8688.51 |
8402.42 |
|
实收资本(亿元) |
2651.88 |
2470.4 |
2310.98 |
1855.45 |
1678.18 |
1526.29 |
|
总资产(亿元) |
11275.66 |
10502.01 |
9631.4 |
8013.59 |
7346.12 |
6902.34 |
|
所有者权益(亿元) |
3579.64 |
3505.65 |
3314.27 |
2865.35 |
2678.59 |
2659.96 |
|
劳动人数(万人) |
802 |
673 |
563 |
464 |
383 |
479.93 |
自1997年以来,在一阵阵的改制浪潮中,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开始改制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或者干脆就拍卖转私成为私营企业,使得集体经济大量缩减,但其中改制过程中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正加速进行,急需进行规范。
1.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的理论及实践滞后。
曾经作为“二国营”的集体企业,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与国有企业同样承担着公有制经济的公共职能,集体企业大部分规模小、数量多而分散、经济效益差等原因,使得政府对其关爱较少,目前在集体产权改革理论上还没有较大的突破,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理论体系并未真正的建立,目前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又进入了一个休眠期,各地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处于自发和尝试阶段。
2.
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
(1)
集体企业的产权及产权界定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分三部分,1.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其原始及后来的入股产权;2.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注资的集体企业中,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企业产权;3.来源模糊,分不清来源的企业产权。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其1、2项不存在争议,第3项国家也有法律规定,“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属于国有资产范围,因而集体企业其产权是可界定的。由劳动群众集资的集体企业其所有权在法律上是模糊的,但又依据法律、法规其产权又可以具体量化。其中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在城镇集体企业中的产权)又在总的产权结构中占了大部分。
(2)
股份合作制与职工集体股问题;
首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企业一直存在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的问题,其根源就是企业法律产权模糊的问题。由于企业法律产权不清,使企业没有清晰的、受法律保护的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风险承担责任;由于所有者缺位,企业也难以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利益趋动使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短期行为。职工只关心增减工资,经营者只关心提成多少和控制权大小。
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于1993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无论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如何,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兼有股份制的特点和合作制的特点,采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现有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看中的就是能够利用股份制的优点克服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不存在财产权利益关系而造成的职工对企业的兴衰毫不关心的问题,又能够在合作制的前提下保持企业的“集体”属性。股份合作企业吸收股份制、合作制内核的法律属性并没有从根本上把股份合作企业与股份制或合作制企业区分职工共同持股问题明晰开来,但是,把集体企业安上股份合作企业的“帽子”后,并没有将股份化后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股权明确所有权人,因此,它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集体企业中所有权主体虚缺的问题。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将这一部分财产设立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但是,职工集体股在理论上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即归职工集体所有,但归哪部分职工恰恰就是难以明确的问题。无法具体明确归那一部分职工,便无法确定职工集体股该由谁来掌管,于是也有的地方采取了职工集体股由厂长、经理代理的做法,由厂长、经理代理后,厂长、经理的监督又成新的问题。有的地方吸取了种种教训后,决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企业集体股,但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行使民事权利。可以说,设立职工集体股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改革,集体企业的产权仍没有具体量化。
因此,股份合作制和职工集体股无法解决集体企业中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3)
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及资产评估、出售价格的问题;
鼓励企业原管理层买断企业产权或预留大股给原管理层的背景下,在资产评估、出售价格存在严重的企业中资产流失问题,资产评估是集体企业领导花企业的钱雇评估专家所评估,实际上,评估的随意性很大,政府事后的审核监督实际上起不了监督作用。这等于是企业领导人自己评估自己买断或进行控股,再者评估以后又往往不通过媒体昭告竟买,或者通过昭告,由于原企业领导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优势及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竟买价格远低于企业实际市场价值。各地在改制过程中,侵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改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集体资产流失是在没有责任主体,没有风险主体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这种流失几乎是掠夺性的流失,虽然集体所有制企业规模大小各异、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对改制过程中的必要的操作过程应予以规范,也能够用法律和法规进行规范,可以从制度上防止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
(4)
量化后的股权流动性问题、股权分散与改制过程中的鼓励管理层持股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权量化到个人后,在开始时,通过利益纽带职工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感,但时间一久,也由于职工共同持股导致股权分散,出现搭便车现象,企业经营者持股不多,经营动力不足,而职工个人由于股份更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了影响,其利益动力下降,企业缺乏责任主体,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引导以使股权相对集中;但如何加以引导使股权相对集中,诸城市的改革中,股权量化后职工个人的股权不能流通,这直接影响了股权的相对集中,通过置换贷款入股增加管理层持股比例是一个好方法,但只是个例;2000年蚌埠市的集体企业改制规定,直接从改制的企业留出大股(整个企业20%的股权)预留给企业管理层,这样做初衷是好的,省去了诸城市的二次改革的必要,直接使股权相对集中,但这样做矫枉过正,并不十分恰当,首先,这样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论原管理层经营的好坏,谁应该持大股,应是有全体股东进行自愿优化选择的问题,这需要股权有必要的流动性,政府应处在超然的位置或加以引导,而不应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明显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且原管理层是否经营良好也是个问题。其次,留出大股给管理层,其股价如何计算,企业经营的好坏如何影响股价,这又是一个难题,其中如何定价、何时变现又存在寻租的余地。
(5)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政企分开和健全治理机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企业的管理层的产生应根据企业股份的情况,一股一票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决定企业的经理层和监事会,政府应保证这种制度安排的实现,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不应再去任命和干涉企业领导层的产生。诸城改革后,政府在企业中没有产权,但有关文的规定和实际做法是企业主要领导人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帮助确定候选人。企业和政府之间有了相当的默契,政府虽然实际上有干预企业人事权的能力,但政府一般并不行使。政企分开是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一个必然的要求,否则改制仍不能解决企业活力和激励机制问题。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治理机构,逐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并具有活力的主体。
(6)
改制后的企业形式与公司法相矛盾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产权量化到个人,企业一般采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改制后的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不符合上市的条件,其职工人数大于50人时,和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相矛盾,无法确定合适的企业形式,诸城市的改革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完成,但其后其他地方的改制均面临此问题,或者寻找合适的委托形式或者修改《公司法》,此问题仍处于探索之中。
五、
附录
诸城市集体企业改革汇报
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企业改制条例
伊春市集体企业改制条例
诸城市企业改革工作汇报
中共诸城市委 诸城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
诸城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总面积2183平方公里,27处乡镇,1339个行政村,23万户,10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0万。1987年撤县建市。诸城市不靠港口码头、不靠铁路和高速公路、不靠大城市;山区丘陵多,自然条件差;资源比较贫乏,工业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之前,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1978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足4亿元,财政收入317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5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从1980年到1991年,国内生产总值11年实现了翻两番;到1994年又实现了第三个翻番。"八五"期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快的时期。1995年与1990年相比,国内生产总值由17.3亿元增加到70亿元,增长1.77倍;财政收入由0.85亿元增加到2.61亿元,增长2.07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820元提高到2300元,增长1.8倍。
诸城市是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市。1992年以来,我们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在省市党委、政府的具体指导下,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全市共有乡镇以上企业288家(不包括上属企业),到目前,已有272家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改革,占94.4%。其中市属国有企业37家,集体企业12家,供销合作企业46家;乡镇企业177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基础性、非盈利性以及具有部分宏观调控职能的粮食、自来水、电力、汽车站等公用事业性企业,以及纺织厂、食品公司等包袱沉重的特困企业,未列入改制范围。烟草、邮电、石油等上属企业,没有进行改制。工作中,我们把改革与发展紧紧扭在一起,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促进了全市经济的较快增长。1995年,全市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23.4亿元,比上年增长45.3%;实现利税4.8亿元,增长13%;工业综合效益指数达到126.53%,比上年提高6.84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37604元,增长53.9%;商粮供三大系统实现利税3627万元,增长23.7%。
一、改革动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按照中央统一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是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其后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从1987年起,在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1年又学习徐州等地的经验,推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企业亏损面大,亏损额高。1992年4月,我们对150家独立核算企业进行审计,结果有103家明亏和暗亏,占68.7%;亏损额高达1.47亿元。有些表面看来"红红火火"的企业,实际已资不抵债,成为"空壳"。二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国有资产跑冒滴漏多,流失严重。其中最主要的流失渠道是明亏暗亏。从32户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情况看,明亏暗亏达11564万元。三是企业债务沉重,后续乏力。仅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负债就达8.7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8.6%;"七五"期间市乡企业技改投入不足3亿元。四是财政收入增长缓慢,职工收人水平低。1992年全市财政收入只有1.09亿元,与1980年相比,年均增加不到600万元,始终是个"吃饭财政"。市属企业职工年收入只有2097元,有的困难企业,职工人均月收入只有100多元,挫伤了生产积极性。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识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企业经营机制未得到根本转变。一方面,由于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相应的也就不能自负盈亏。承包者只对上负责,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应摊的费用不摊,该提的折旧不提,虚盈实亏严重。亏损了强调客观原因,统统是不可抗拒因素,要求调减承包基数;破产了国家负担。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承包者对国家资产经营期短,只注重本届的"确保上缴",不考虑下一轮的企业发展,往往拼厂房、拼设备、少投入。这就使企业很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企业改革走到这一步,靠单纯放权让利、政策扶持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变政策调整为制度创新,转换经营机制。1992年7月份,江泽民同志到诸城视察工作,在召开座谈会时讲到,全国的企业1/3潜亏,l/3明亏,真正赚钱的只有1/3。他要求各级地方党委的同志和中央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省和潍坊市领导同志也多次强调,诸城作为改革试点市,应当先行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所有这些,更加坚定了我们深化企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诸城的工商企业,多属小型企业。根据十四大报告中"国有小型企业,有些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精神,我们从1992年10月份开始进行改革探索。市里由分管市长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组,选择了国有小型企业市电机厂进行改革试点。开始搞了两套方案:一是按有关规定,个人股不超过20%,国家完全控股;二是将企业存量资产出售给职工,国家以土地作价入股。两套方案职工都不同意,他们要求将企业资产全部买下,土地有偿使用。经过分析比较,广泛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我们采纳了职工意见,形成了第三套方案:即由全体职工以企业内部持股的形式,将企业的270万元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买下,成立诸城市开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把国有企业变成由277名股东共同拥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新机制从1993年1月开始运行,很快显示出勃勃生机和活力,各项经济指标成倍增长,企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于是,我们又及时选择了1处市属集体企业、1处商业流通企业和1处乡镇企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都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决定。从1993年5月份开始,在面上全面推开。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到1994年7月,大面上改制基本结束。
二、基本做法
我市近几年的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认识不尽一致到逐步一致、措施不尽完善到逐步完善、只有一种形式到采取多种形式这样一个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边前进的过程。基本做法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因企制宜,多种形式,改革、改组、改造、管理和企业家队伍建设五位一体,配套推进,全面实现制度创新。具体操作中,重点抓了六项工作。
第一,因企制宜多形式改制。根据诸城企业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了7种形式:(1)股份制。就是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像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共有4个法人股东组成,总股本2200万元,其中,中纺进出口公司、省纺进出口公司和潍坊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841万元,占38.23%,其余为我市原针织厂所有。这种改制形式全市共1家。(2)股份合作制。就是将企业总资产评估后,扣掉总负债,将所有者权益中生产经营性资产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全体职工,把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职工通过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是我市企业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共有210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其中市属国有企业32家,集体企业11家,供销合作企业46家,乡镇企业121家。(3)外资嫁接。就是通过引进外资、兴办合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像外贸公司,近几年,先后利用外资3997万美元,办成11家合资企业,加快了企业发展。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达11.4亿元,比1992年增长3.6倍。去年自属企业完成产值18.9亿元,实现利税1.09亿元,创汇8000万美元,跨入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行列。全市实行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共7家,其中国有企业2家,乡镇企业5家。(4)无偿转让产权。就是对市场前景好,但投入大、技术要求高、靠自身力量难以加快发展的企业,实行产权整体转让。如北汽摩公司诸城分公司,前身是我市的农用汽车厂,1994年成建制地将576万元资产无偿并入北汽摩公司后,两年引来资金7200万元,年生产能力由2000辆发展到5万辆,去年实现产值3.1亿元,利税1200万元,其中税金415万元。计划本世纪末发展到年生产能力10万辆,产值40亿元,利税4亿元。(5)破产。在坚持多兼并、多联合、少破产的前提下,对个别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困难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如市印刷厂,原是市属集体企业,近几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直不景气,生产无资金,产品无销路,资不抵债达840.7万元,濒临倒闭。对此,经企业申请,法院依法裁决破产,440名职工,由政府一次性安置到市属各企业。近三年共有1家国有企业、l家市属集体企业、1家乡镇办企业依法破产。(6)租赁。对微利或亏损小企业、小门店,通过租赁让渡生产经营管理权,实行公有民营。全市实行租赁形式的企业共48家,全部是乡镇企业。(7)兼并。即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使优势企业更优,劣势企业获得新生。全市共有2家乡镇办企业被兼并。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上,我们又积极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兴办合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发展企业集团,促进产权重组和流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等途径,进行复合改造,推动股份合作制向更高层次发展。目前,在21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搞外资嫁接的60家,组建企业集团12家,有限责任公司4家。
第二,严格把好"三关",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涉及资产问题,凡国家和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办;没有明文规定的,尽量往相近的政策上靠;实在靠不上的,及时请示上级解决;有些拿不准的,就暂时挂起来,等有了明确规定后再做处理。主要是严把"三关":一是把好资产评估关。企业的清产核资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国资局进行监督指导。资产评估由国资局委托取得省颁发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果是由国资、财政、审计、税务、体改、土地、企业主管部门等一起进行审核验证,最后由国资局确认。评估中,对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坚持既不使国有(集体)资产损失,又充分考虑企业长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妥善进行处理。如对企业的呆账、死账,从评估基准日向前推10年,以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之和的5‰,作为企业坏账准备金,从资产中扣除。对土地,严格按有关规定评估作价,并经主管部门确认,考虑到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使用权暂不出售,由企业租赁使用,按规定缴纳租金和税费;以后新占用土地,由土地局代表政府向企业一次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再如,为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衔接,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资产中扣除,原有抚恤对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提前病退人员的抚恤费和医药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次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这样,全市272家改制企业,评估总资产为21.l亿元,总负债17.1亿元,净资产4亿元,退去土地、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实际出售8910.6万元。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32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前账面总资产76150万元,总负债67673万元,净资产8477万元;改制时评估总资产94124.7万元,总负债67310万元,处理资产损失11564万元,净资产15250万元,资产评估升值率为23.6%,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实际出售1550.6万元,占当时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不含土地)的6.8%。对银行债务,以新的企业法人名称,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办理手续,防止了债权悬空,避免了逃债废债,维护了国家利益。二是把好产权界定关,合理设置股权。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资产全部作为待界定财产,上缴国资管理部门,设专户管理。股权设置,企业净资产确认后,根据职工的承受能力和入股的自愿性,采用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两种方式。为增强企业的负亏能力和职工的风险责任,规定认股最低限额不少于5000元。三是把好出售资产收缴使用关。由国资部门具体行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权、投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对出售股份回收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市属企业由国资局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收缴。工作中,一方面狠抓收缴。目前,全市出售的8910.6万元国有(集体)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已全部收回。另一方面,加强对回收资金的管理。基本原则是:卖差的,上新的,干大的,政府通过改制把国有(集体)资产收回来,转投到重点行业和企业,优化经济结构,培植新的财源。
第三,建立完善新的企业领导体制,切实做到"三个保证"。一是按《公司法》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指挥地位和权力。二是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具体规定,健全党的组织,保证其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三是注重发挥股东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当家作主。在处理股东大会和职代会的关系上,我们实行"两会"合一,职能分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抓好配套改革,为改制创造良好条件。一方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企业改制后,我们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方法,总的是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按照企业规模,实行分层次管理;公司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民主测评,帮助酝酿候选人,然后按照程序选聘,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因改制而弱化对企业干部管理的问题。二是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财务工作,确保"两则"、"两制"的贯彻实施;由审计部门定期审计企业经营结果、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企业更换法人代表时进行离任审计。建立经营责任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扭亏,一年内不能扭亏的要主动辞职。三是引导企业增加投入扩大生产。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所有改制企业每年必须有技改投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改变用途;资产年增值率低于10%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被评为先进;上缴税金年增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不得受奖。四是对企业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工资总额的提取,坚持"两低于"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再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才能分配红利。五是督促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如接收志愿兵和大中专毕业生等统配人员等。为了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我们于1992年底配套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在工业口,撤销了5个企业主管局,强化了经济委员会;在商业口,撤销了商业局、物资局,强化了商业委员会,减少了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另一方面,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共有48830名职工参加,其中市属改制企业27180名职工已全部参加;二是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建立大病医疗统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和医疗调剂金三项制度,已在市属企业全面推开;三是试行工伤保险,按行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确定投保比例,投保后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劳动部门负责善后处理,统筹人数已达到56105人。四是搞好失业保险,实行单位筹集与个人交费相结合,全市有53864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同时,我们还开办了建筑、安装、服装加工3处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先后培训和安置各类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786人次。通过健全保障制度,使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得到保障,并由过去的企业管理改为了社会管理。
第五,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转换机制与强化管理,互相促进,互为保证,缺一不可。深化改革为强化管理创造了条件,但代替不了管理,只有把改革与管理扭在一起抓,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用工用人机制。在劳动用工上,给企业充分自主权。企业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确定招聘时间、条件和数量;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市乡及乡以上企业的76001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人事改革上,大刀阔斧地精减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起高效精干的企业管理队伍。按照"能者上、庸者下"择优录用的要求,打破身份界限,让能人竞争上岗。对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完不成责任目标,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一律解聘下岗。通过改革,市属工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减少150个,管理人员压缩550多人,分别比过去下降了50%和30%;有96名职工走上了中层以上领导岗位。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全面推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再就是狠抓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成本、质量、资金三大管理。工作中,坚持抓点带面。在工业企业,重点总结推广了市四达公司的"倒逼成本管理法",使全市企业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档次。去年,全市省以上工业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88.9%,产销率97.5%,资金周转次数达到2.49次,比上年快了0.25次;工业增加值率达到26.93%,提高2.1个百分点。在商流企业,推行了市五交化公司创造的"日效益自我考核管理法",效果明显。
第六,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为搞好企业提供组织保证。一是抓选拔培养。市里把企业家队伍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理权限,分层次把所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组织负责人三职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登记造表,并按各企业的实际,推荐后备人选,形成企业家资料库,为选拔人才打好了基础。在选人标准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企业的特点,不死卡年龄杠子和身份。两年来,全市共选拔企业干部260人,其中33人担任了主要领导职务。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1994年以来,全市先后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2期,培训人员1220人次,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建功立业。市里设立了"贡献奖"和"发展奖",每年对优秀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让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充分调动了企业经营者干事业、比贡献的积极性。
三、主要效果
我市的企业改革,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开始转换经营机制。首先,较好地实现了自主经营。企业改制后,实现了政企分开,由过去的政府附属物变成了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自己说了算,重大决策自己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企业自主进入市场。其次,实现了自负盈亏。企业改制后,对全部资产拥有了法人财产权,盈了多分利,亏了往里赔,自然生成了自负盈亏机制,强化了风险意识。像项目投资,原来是国家拿钱上项目,企业敢借、敢花不管还;现在是股东出钱搞投入,一分一厘自己掏,因而格外谨慎,投资效益明显提高。近两年新上的技改项目,70%以上当年投资,当年见效。反映到银行贷款上,信贷资金质量也有提高,据4家国有银行对272家改制企业统计,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14.1%下降到1995年的12.5%,下降了1.6个百分点。国有改制企业资产负债率由78.6%下降到69.3%,下降了9.3个百分点。再是,克服了短期行为,实现了自我发展。改制企业在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下,自我发展的意识明显增强,不断加大投入,扩大规模,追求科技进步。近两年全市新开工技改项目944个,总投资19.4亿元,已完成财务支出13.8亿元。像龙昌公司,1994年实现利税220多万元,去年与日本合资建立了诸城华日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投资5000万元,引进世界80年代水平的先进设备,年产值可达1亿元,利税3000万元。服装公司与日本、韩国合资,一次投资6000万元,新增1500万件针织服装生产能力。陶瓷公司两年投资4000万元,新上三条地砖生产线,利税增加2000万元,第四和第五条生产线即将投产。四是,克服了随意性,实现了自我约束。改制企业依法建立了新"三会",制订了公司章程,形成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每个职工都成了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也自然产生。
(二)政府较好地转变了职能。企业改制后,促使政府对企业由过去包揽一切,转向集中精力抓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各部门的服务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去年,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引进资金4亿元,招揽人才300多名,引进外资5300多万美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发展。市里还集中力量办大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近两年共投资4亿多元,完成了22万伏输变电工程、干线公路拓宽硬化、地下光缆和移动通讯、自来水管网改造、垃圾污水处理场、小区开发、龙城市场、密州商城等一批重点工程,改善了投资环境。
(三)国有(集体)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了保值增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一是企业扭亏效果明显,从根本上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所有改制企业,1995年全部盈利,无一亏损。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后弥补了多年的亏损。如橡塑公司,改制前资不抵债150多万元,到去年末已全部填平。许多微利企业成为利税大户。市四达公司1992年实现利税87.6万元,其中上缴47万元,去年实现利税1024.7万元,其中上缴526万元,分别增长10.7倍和10.2倍,年均递增127%和124%。二是搞活了存量资产,折股出售的国有(集体)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了保值增值。全市21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回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全部投放企业周转使用,既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政府又每年收回利息近千万元,其中1500万元集中投到了陶瓷、造纸、服装、化工、家具、鞋业等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这些企业去年新增利税3000多万元。三是增加了土地收益。过去,土地被企业无偿占用。现在是有偿使用,去年国家从市属改制企业中收取土地租金和税费195.56万元,同时,土地仍为国家所有,增值收益还是国家的。1992年城区征地平均每亩7万元,到去年末达到10万元,升值42.9%。仅市属改制企业有偿使用的土地增值就达7660万元。四是发展壮大了公有制经济。已改制的35户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由改革时的22865.8万元增加到63336万元,净增40470.2万元,增长177%。全市整个国有资产总量达16亿元,比1992年增长45%。
(四)企业实现了较快发展。通过改革,全市企业普遍实现了生产发展,效益提高,后劲增强。从用电量看,1995年达到5.3亿千瓦时,比1992年增长36.8%,工业用电量在潍坊12个县市区,由第9位上升为第1位。从企业规模看,1992年全市大型企业仅1家,中型7家,现在发展到大型企业7家,中型25家;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1992年1家,1995年12家。从发展后劲看,去年改制企业共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6332.7万元,主要用于了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投资能力大为增强,去年全市工业技改投人比上年增长42.1%,绝对额是"七五"投资总和的3倍多,是1992年的3.4倍。
(五)实现了国家多得,职工多收。改革使企业活力增强,效益提高,职工个人收入和对国家的贡献也相应增加。去年,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性收入4097元,加上股本分红,人均年收入达到5149元,是1992年的2.4倍,最高的四达公司人均收入超过万元。再从对国家的贡献看,去年工商企业上缴税收1.88亿元,比1992年增长135.6%;财政收入近3年以33.8%的速度递增。其中改制企业上缴利税的递增幅度为49.7%,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幅15.9个百分点。从地方财力来看,1992年仅有6924万元,1995年达到15887万元,增长129.4%,年均递增31.9%,使原来的吃饭财政变成了盈余财政,近两年,财政每年都拿出几千万元用于城市和社会事业建设,去年达到5714万元。
四、几点体会
回顾几年来企业改革走过的路,我们最深的体会是,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原则。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选择最便于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改造方式,采取多种过渡形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促进经营机制转换,最终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二是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增值的原则。积极探索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以加快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确保其主体地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必须坚持因企制宜,多形式改制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四是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改革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就很难成功。改革过程中,要把加强思想教育、统一思想认识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努力使广大干部职工克服思想障碍,增强参与意识,把改革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保持社会稳定。五是坚持边改革、边完善、边规范的原则。改革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不能一劳永逸,对改制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完善,保证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六是必须坚持转变经营机制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齐抓的原则。做到一手抓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搞活存量资产;一手抓改组、改造,优化经济结构,强化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我市在企业改革方面做了一些探索,进一步深化、完善的任务还很重。如收回的国有(集体)资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使其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政府如何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改制企业的管理;企业如何进一步搞好内部配套改革,把经营者和生产者在改制后迸发出的积极性长期保持下去,促进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如何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起来,更好地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如何根据企业实际,引导改制企业进一步规范组织形式;如何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职工正常流动,等等。我们决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指示,在省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继续努力,做好工作,以此促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更快发展。
蚌埠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制文件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0〕37号
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拟定的《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二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 2000年9月)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行了部署,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方针。在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同时,按照“三个有利于”的精神,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应该思想更解放,步子迈的更大,政策更灵活。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集体工业企业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必须进行改革。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改制改革,重新为集体工业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工业企业的初始投资及后续投融资关系比较复杂。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有利改革的精神,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
三、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为了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企业机制创新,决定将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并参与改制;未改制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集体工业企业改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支持企业班子整体或与管理骨干、销售骨干、技术骨干一道买断资产或控股。鼓励个私企业整体接收集体企业资产并享受集体企业改制同等优惠政策。
五、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制定改制预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吃透政策,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保稳定。
(二)100人以下的企业改制,
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100人-300人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3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
(三)清产核资。进行全面盘点,摸清家底,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资产损失由市地税部门按规定核销。
(四)资产评估。企业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区)确认。
(五)资产界定。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分别报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资产界定。凡涉及到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市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二轻总会)审查核销,报市经贸委备案。
(六)制定改制方案。方案经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型以上企业的改制方案抄报市放活办备案。
(七)净资产量化。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后继增资及人员变化等各种因素,一般应保留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此部分资产和收益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再划出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
在没有现金置换之前,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所有权)。
这部分股权应在1-3年内用现金置换,置换所得资金可作为企业社保基金,也可作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剩下70%的净资产,可以采取人均法;也可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龄累加后整除,得出平均工龄净资产份额,再按工龄相乘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不论采取那种形式,
均需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方可施行。
(八)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改制结束后,向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报告。
(十)进行改制的单位应逐月向市放活办报告改制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全市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
六、集体工业企业(含国有企业中的劳服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各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呆坏账核销。
七、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及利息,须与债权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逃废债务。其它债务,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妥善处理。
八、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后,应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原则上重新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改制后不予录用或不愿在改制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职工,由企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之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和服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经清产核资、评估、确认后,该企业已无净资产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量计入总资产。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民法》规定破产条件的企业,应按《民法》实施破产。
(三)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不够破产条件,且又长期停产的企业、生产后产品不能形成商品价值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
(四)为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鼓励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经费由企业净资产变现兑付。不足部分,原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批准,将其历年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返还企业;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按不超过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凡作为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后应优先予以偿还。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和市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强力推动。市放活办要对此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各综合部门要热情提供服务,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全方位为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环境。
十二、除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单位外,其它类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工业企业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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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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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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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60份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意见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新格局,现就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凡是有利于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都应积极推行。
2、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取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积极调整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
3、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突出重点,把森工附属企业和地方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正确选择适于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不搞一刀切。
5、规范动作,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依据《公司法》实施,产权出售、兼并、破产按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6、协调配套运作,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建立富余职工安置、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
二、采取的形式及办法
7、森工企业的附属单位,包括运输、基建、物资、商饮服务等和地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兼并、破产五种形式。
8、采取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要经过调查摸底、搞好论证、制定方案、分步实施等过程,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9、企业通过优化资产重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0、实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按《黑龙江省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11、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按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和《伊春市股份合作企业暂行办法》规定设立。
12、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采取以下形式:
(1)
折股出售。就是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出售给职工,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所有权归职工个人。资债相抵或债稍大于资的企业,可以采取零价出售的办法。以吸收职工增量入股比例为依据,或采取资产折股量化的办法将资产折股到人,折股到人后职工以各自股权共同承担企业债务。
(2)
贷股到人。就是对净资产额比较大,全部折股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国有净资产折成股份借贷给职工。职工贷股要与企业签定贷股协议,期限由同级政府确定。贷股到人部分,贷股期间职工享有占有权、表决权、分红权。职工用贷股和个人股分得的红利,逐年偿还所贷股份,偿还后的股权归职工个人,可以继承或内部转让。净资产额大,折股出售、贷股到人后仍有剩余的,由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经营,租赁费归出资人所有。
(3)
先分后股。就是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经与占有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可将企业依法分立,再选择适合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
(4)
先股后租。就是对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不具备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的企业,由职工出资入股,先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再对原有企业的资产实行租赁经营。
(5)
出资吸股。就是对规模较大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将有效资产出资,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入股,组成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出资人以股权承担债务,用分红还本付息。
(6)
折股到人。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集体股,由于企业的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因此,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要折股到人,产权明晰到人。
13、企业产权出售属于国有企业的,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主管部门协调形成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属于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14、具备下列情况可出售企业产权:
(1)
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
(2)
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扭亏无望或微利企业;
(3)
能够出售给个人的企业,尽量出售给个人。
15、对于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期满后进行产权出售。对确有必要出售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合同,然后再进行出售。
16、出售企业产权原则上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整体出售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保持相对完整的情况下,分部出售。
17、企业产权出售可以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之间进行。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全民、集体、乡镇、合资、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团体、个人、境外法人、自然人、港澳台胞。
18、确定出售企业产权价格前,对被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有关方面予以确认,并随着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单位和个人。
19、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础依据,底价的确定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防止压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20、成效价格在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竟价成交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21、购买企业产权者原则上一次付清价款,对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有为其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22、购买企业产权交付价款的形式为货币,属于分期付款的,自签署成交协议起三日内必须交付数额不低于出售价款总额30%的价款,欠交的部分参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23、出售企业的财务收入和有关财税处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4、企业兼并,属于国有企业的,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同级政府批准;属于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25、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实行兼并。 (1)自己提出被兼并要求的企业; (2)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 (3)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扭亏无望或微利的企业; (4)产品销售不畅,不具备转产条件,无发展前景的企业; (5)为了优化结构,认为需要兼并的企业。
26、对已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被兼并企业,一般应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期满后进行兼并,对确有必要兼并的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合同,然后再进行兼并。
27、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8、企业兼并可以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之间进行。兼并方可以是全民、集体、乡镇、合资、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团体、个人、境外法人、港澳台胞。
29、确定被兼并企业价格前,对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有关方面予以确认,并随企业的兼并转移给兼并方。
30、购买式兼并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后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础依据,具体方法可参照企业产权出售的有关规定实行。
31、企业破产纳入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破产行为。
三、几项具体规定
32、中小企业类型的划分,原则上仍然沿用国家经贸委经企[1988]240号《全国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33、属于特殊产品和特定行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按专项规定办理。
34、凡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前,要形成工作方案和可行性论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进行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
(3)按资产评估要求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4)按有关规定搞好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参加必要的工作事项; (6)在职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经协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确定; (7)参加社会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统筹。具体费用核定和缴纳办法,按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8)达成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务处理、在职职工、富余职工、退休职工的安置办法等;
(9)按时支付价款,办理财产和债务转移手续; (10)保管好企业的财务帐册、文件档案,不得私分、隐匿、转移和低价甩卖财产,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一旦造成损失的,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11)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相关政策
35、财政金融部门适当安排贴息贷款、辅助周转金,重点扶持发展前景好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
36、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财产交易、工商登记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工商只登记,不审批。
37、对于校办、社会福利等原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主体仍享有原来的优惠政策。
38、妥善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小国有、集体企业之间实行兼并时,经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划拨给兼方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企业破产,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可由政府收回后组织出让或出租给新的使用者,收益可由地方政府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除外资)不作价入股,实行租赁使用的办法,对于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缓缴。
39、原有企业职工安置到新改制企业后,其原身份和工资计入档案,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工龄连续计算。
40、允许企业划出一部分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基金,用以补充养老统筹金,暂由企业专项管理。
41、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股份制企业中,市本级财政投入的周转金,可以转为股权,作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 (2)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采取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所得返还的办法,返还三年; (3)涉及相关债务的(除银行贷款和各项税金外),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 (4)国有股分红所得,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5年内可暂不回收,留归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待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 (5)股权设置的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倡全部实行内部员工个人股,也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6)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可将资产中的5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然后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及职务和承担的责任,量化20%按1:1以下的比例配股到人,其余30%的资产由国家或企业持股; (7)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中的净资产可以依据相应条件全部划股到人;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员工出资全部购买,一次性购买确有困难的,可先有偿使用,以后分期购买; (8)鼓励吸引外商、港澳台胞投资入股,并享有招商引资规定的优惠政策; (9)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然后报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10)企业有权拒绝一切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不合理摊派,同时也不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任何形式的管理费,企业的主管部门变为行业管理。
42、企业产权出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产权出售是在国有和集体企业间进行的,其出售资产的收入,5年内全部留给购买方周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按周转金管理办法管理;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拍卖给原企业的全体职工或内部职工个人,拍卖给原企业全体职工或内部职工个人一次性交齐价款的,可以给予8折优惠; (3)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零”价出售,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企业后的变更注册和注册资本金由购买者注入,其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43、企业兼并纳入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享有其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享有地方鼓励企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
44、企业破产纳入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享有其优惠政策,同时享有兼并重组产权制度改革的优惠政。
45、区街小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同样享有各项优惠政策。
伊政发[1998]20号(来源:http://yc.hljnw.com/pages/dffg.htm
20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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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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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音村乐]
于
2005-03-16 18:13:25上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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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悬念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结束的答记者招待会中有这样的一段答话:
“农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我们在改革开始的时候就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说农民拥有对土地的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以后这个权利不断得到延长,现在我可以直接回答你: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生产自主权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
就说这集体所有制
在人民公社集体时,集体所有制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除了国家修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大型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外,其他个人谁也拿不走一寸土地。即使那时的党支部书记权再大也只能多沾点其它便宜,但土地是沾不去的(宅基地可多占点)。但现在情况不同了。
这集体所有制谁来代表,谁是法人,不能人人是法人吧,无疑是村官。正因为现在是农民个人经营,生产自主权,谁拥有多的土地,谁就拥有多的财富。
土地不是已经分到家了吗,对,问题也就在此。
以我们那一带为例,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将土地按人口分到各家各户,后来又按政策30年不变。现已过去近20年了,农村人口结构、家庭成员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
有年老者,家中无从事农业儿女者或根本无儿女者;年老消亡后,土地是集体的,要收回,归谁支配,当然是村官,这支配就有利可捞了。别说他有权再分配给亲朋好友,就算是分给一般人,他要从中弄点好处,不是易如反掌吗?县、乡镇别说不管,就是管,能管得过来吗?
还有未消亡户,原来分地时,在分地前已退休回村的职工、在当地从事党政工作的干部、农村籍的教师等大部分在分地时都分到地。这是一种情况。
另一种原来虽纯农民户,但已进入城市打工并已在城市有了立足点。
以上这两种户,如家中有劳动力,当然不会将土地让出去的;但是已有一部分家中已根本无种地劳力或不需要以种地为生了,有的干脆不种地了。交给集体收回吧,这一回收,村官就有捞钱的机会了。
农村村官成了无所有权的“地主”,比真地主还容易来钱呢!
还有一种聪明人,俺不交你集体,而是转包给他人——出租,找那些人多地少或种地能手去种。丰收、歉收那是你的事,一切开支不管,我只每亩净收取XX元。我有几个朋友就接受了他人的转承包地,夫妇二人种着达20多亩地。
看,土地虽非私有,但可不劳而获,每年收XXX钱,无任何风险。地是集体的,租子个人收了,集体所有制体现在那里?
还有的不依靠土地为生者,既不交回集体也不租给他人,而是随便栽些树苗或无须多管理的作物,如枣树等。收多收少不在乎,方正现在“皇粮国税”已免了。大家要浇地么,他声明:“我的地浇与不浇无所谓,水费我可不摊哪!”。看,麻烦来了,现在大都是小块地,如用机井浇灌一般是用管道送水,好办;但只要水库送水,问题就大了,是渠道送水,无法小块浇灌,遇上这个特殊户,还真是个难事。
如果土地像合作化前是私有的,以上这些情况根本不会发生;集体经营时也不会发生。但现在这个承包制,就发生了。
还有呢?土地私有时,在外经商或干点事的人,外面没事干了或退休了回来还可以种地。但现在不行了,比如H,农村还有房屋院落。工人不是55岁就得退休吗,退休后还有能力回家种地,如像合作化前土地是私有的话,完全可以办到。如是集体化时,H回村愿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也能办到。但现在已将土地承包出去,办不到了。但那农村的土地也有H的份呀,为什么?入合作化时H家有30多亩地,带着这份祖业入了社,同时H也在人民公社劳动了近20年,这集体的土地能没有H的份额吗?以前在农村出生及长大的,现在不想当工人了,现在如将户口迁回农村的就没这个命运了。这集体有制还有效吗?集体所有制,成糊涂的所有制了。
这些农村的复杂情况,中央是否想到,现已出现这类情况,今后更要出现。这土地制度不得不考虑呀。(20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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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aonline.cn/info/infoContent.dll?id=22763
http://www.economy-and-law.com/115-26.htm
中国农业问题的出路何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摘要:农村的存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村会长期存在下去。农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在中国不可或缺,但是,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已经成为一个趋势,除了保留观赏性的田园农业生产之外,中国的农业必定会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作为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农民面临着转型的问题,一部分农民经过培训成为工业化生产中的流水线操作工,而另一部分农民则成为观赏型农业中的园丁。
当前,中国的农业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减少农民,似乎成了解决中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办法。更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三农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减少中国的农民的问题。这样的学术共识不但不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反而有可能引导中国农业走入误区。所以,我们在讨论中国农业问题时,必须正本清源。
以往我们在讨论三农问题时,往往把农业、农村和农民并列,这是不对的。在当代文明社会,农村的出现是一个事实。农村是和城市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城市化。相对城市的组织结构和发展特征,农村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模式。如果以城市化来改造农村,必然会犯左倾的错误。农村和城市一样,都是现代文明的载体,只不过由于它们的功能不同,所以它们应该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是没有办法消灭的,也不能被消灭。中国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城市和农村长期并存,城乡之间良性互动。
三农问题其根本就在于农业问题。农民只是在农业这一古老产业中就业的员工而已。如果从农业产业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许多想法是不切实际的。首先,我们不承认农业的比较劣势,试图通过发展农业来解决农民福利问题。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农业缺乏基本的竞争优势,在国外农产品的不断冲击下,中国的农业生产只会收缩,而不会扩大。这是因为,中国的农业自然资源禀赋不好,组织结构也不合理,后期积累的技术也很不够,与国外规模化生产的农业企业相比,中国的农业不可能占有优势。当前,中国的农民绝大多数还处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种田养人仍然是中国农村的常态。少部分进入市场的粮食仅仅是为了换取农民的日常生活用品。中国的农业商品化程度并不高。从这个角度来看,希望通过减少农民来发展中国的农业无疑是缘木求鱼。即使中国的农民减少了,其他资源禀赋仍然无法改变,中国的农业仍然处在劣势的地位。但是,放弃农业是绝对不可行的。即使在发达的国家,农业仍然是国家重点关照的行业。这是因为,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我们还没有找到替代农产品的完全办法,农业仍然是人们免于饥饿和恐惧的最基本的行业。不论国家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都必须保证农业的生存空间。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农业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要不要稳定的问题。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的农业应该扮演者稳定的角色。只有农业稳定,中国的现代化才会有希望。稳定的农业不一定是扩张的农业,相反的,稳定的农业应当是适当收缩的农业。只有将中国的农业准确的定位,中国的农业政策和农业制度设计才会具有科学性。
其次,我们必须承认,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农业成了中国最大的资源供给者。农业中的就业者不仅为工业化生产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原材料,而且为城市的现代化不断地提供人才。农业的这种“出血”现象,在各国现代化发展中具有普遍性。正是因为这种农业发展中的“外部性”,决定了各国必须以分配或者再分配的方式对农业进行补贴。在农业领域,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始终是相伴而生的。如果不承认农业的“出血”现象,不承认农业在现代化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而片面的将农业的现代化与其他的现代化等量齐观,必然会出现决策的失误。其实,农业的现代化有其自身的含义,除了耕作技术的现代化之外,资源配置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才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追求目标。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即使花费再多的代价,也难以实现财富的增值。在有些国家,工业化的车间生产已经代替了田间耕作,传统的农业已经由生产型向观赏型过渡,农业已经成为博物馆行业。
第三,我们必须承认,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的扩张是没有止境的。不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城市正在一步步地扩大,而农村正在一步步地缩小。这种城乡之间的此消彼长,充分反映了农业在现代化中所扮演的尴尬角色。农业并非不重要,而是因为这个行业太古老,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各国不得不通过各种形式将农业的发展置于一种特殊的优先地位,防止因为农业的落后而导致现代化的列车无法正常启动。坦率地说,农业在各国的经济结构中,就像一个步履蹒跚的老人,在乘车时必须优先将其推到车厢之中,否则,其他人无法及时登车。城市的扩展,是一个国家年轻和充满活力的标志。农业的发展需要城市化的滋补。在当今中国,凡是农村发展好的地方,不是因为农业有所进步,而是因为在这些地区有着许许多多的乡镇工业。正是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镇化的发展,才使周围的一些农业有了稳定的市场。这种依赖于工业和城镇化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几乎成了江南农业的普遍模式。随着工业和城镇化的不断扩大,农业会失去其基本的资源——土地。在一些地区,农业的消亡不是神话而是现实。
第四,我们必须承认,面对上述这些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的制度设计缺乏创新精神。在农业土地资源的运用上,我们坚守土地承包制,将土地资源和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一起,防止土地资源和农民的自由流动。事实上,农业的发展有赖于土地资源和农民的自由流动。土地承包制作为解决国家与农民、集体与农民关系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土地承包制只能是一种过渡阶段的权宜之计。土地承包制既不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也限制了农民自主发展的诉求。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太拘泥于已有的改革成果,而没有用创新的眼光来看待中国农业发展中所涌现出来的新的资源组合模式和农民自发的组织管理结构。
第五,在制度的供给上,我们片面地把农民“海选”的自治尝试看作是现代政治民主的运作方式,而没有看到不同的制度在中国农村所产生的兼容性问题。不论是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还是现代企业的公司制度,在农业生产中都扮演着极其矛盾的角色。从政治上来说,村民自治有利于村民当家作主。但是,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决定了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反过头来成为了掌握村民最基本生产资料的机构。在村民委员会的控制下,农民的权利不是扩大而是缩小了。村民委员会成为了压在中国农民头上的一座大山。这是一种非常怪异的现象,农民自己的组织不但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反过头来,成为了压迫农民的机构。中国的村民自治组织已经变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土地的私有化问题,认为应该让农民真正掌握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土地的私有化不但不会缓解中国农村的现实矛盾,反而会给中国未来农业的改进制造新的障碍。所以,中国的农业制度设计也需要解放思想。
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不在于要不要发展问题,而在于要不要保留的问题。中国的农业作为缺乏比较优势的行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国家的强有力扶持。作为农业的就业者,农民应当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福利。但是,这种福利安排不在于发展农业,而在于保护农民。中国的农业除了一部分引进工业化的生产线进行改造之外,其他部分应该向观赏型农业发展。中国的农民是生活在中国农村、并且带有自然经济状态的中国公民。中国的农业和中国的农民必须严格区分开来,中国的农业现代化是有选择地工业化。而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不是现在意义上的农民,而是经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农民。中国当代的农民其实是需要国家扶持的弱势群体,他们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农业的生力军。我们必须把农业政策、农民政策和农村政策严格区分开来,防止制度设计中的粗线条导致中国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一个行业,中国的农业必须向两个方向过渡,一个是向工业化过渡,走集约化生产的道路,一个是向观赏性田园农业过渡,走休闲型农业的道路。作为中国的农民也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通过技术培训从事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一种是安于现状,建立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既不想改变中国当代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又想将这种经济形态融入现代化的大市场,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富。这是一种异想天开的发展道路。中国的农民要么适应现代化的大生产,要么满足于自然经济的田园风光。以自然经济的耕作方式来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要,无疑是中国当代存在的最大问题。中国的农业要么进行彻底的工业化改造,要么就变成博物馆式的行业。我们当代的农业专家将农业的生产定位在传统的模式上,但却想用传统的耕作模式来实现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中国的农业发展一定要摆脱传统思想的羁绊,建立新的农业发展观。
事实上,中国的农民已经通过塑料大棚生产等准集约化的经营模式,将农业生产引导向正确的道路,只不过我们的经济学家缺乏敏锐的观察能力,仍然沉浸在传统的思维定势中不能自拔罢了。
在中国的农业问题上,我们有太多急功近利的做法。国家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没有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生活在农村的其他公民区别开来,没有把农民和农业问题区别开来,那么,我们的制度设计一定会出现问题。中国的农民会因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而减少,但是,随着中国公民整体福利的增加,生活在农村的其他公民将会增多。如果不加区别地将农民和生活在农村的其他公民一起看待,那么,不但不会解决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问题,还会影响到真正的农民福利的改善问题。在中国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已经越来越减少,而农民需要赡养的其他公民越来越多。由于这些由农民供养的人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才导致许多民背井离乡外出寻找更高的回报。在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时,必须看到中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选择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时,必须把提高农民的收入与扩大农业生产区分开来。防止表面上的系统化思维混淆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之间的区别。
简单地说,农村的存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村会长期存在下去。农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在中国不可或缺,但是,农业生产的工业化的已经成为一个趋势,除了保留观赏性的田园农业生产之外,中国的农业必定会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作为农业生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农民面临着转型的问题,一部分农民经过培训成为工业化生产中的流水线操作工,而另一部分农民则成为观赏型农业中的园丁。中国的农业必须重新规划,传统的农业观必须改变。
集体所有制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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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经济走到了尽头?
2001年1月9日10:0:15 中新社 邓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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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晟实业发展公司是一个有四十多名职工的小型集体企业,与中国目前众多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最近也遭遇到产权纠纷问题,对手是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公用事业公司。由于这起产权纠纷案与国内外赫赫有名的上海石化公司相关,引发了众多的关注。
据相关人士透露,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每年都有几千例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的事件,侵权的主体往往是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他们大多属于强势群体,而被侵权者却处于弱势。
众多专家认为,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无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但这类案件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许多企业由于问题久拖不决而倒闭。
中国集体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唐宗焜认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就是明确的产权,且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保证各类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解决众多集体企业产权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实质上是要不要真正建立市场经济问题。
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众多的集体企业在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面临着内部的改革。
财政部国企资产优化配置研究中心文宗瑜博士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集体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已经走到了尽头。
他还认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划分本身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目前针对集体企业产权纠纷,不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企业组织形式,而应集中于更深层的产权制度改革。
经济学家晓亮指出,集体所有制企业从表面上看产权是清晰的,归集体企业员工所有,但每个员工到底有多少资产,却又是一笔糊涂帐。
文宗瑜认为,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是把货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尽可能地清晰到自然人,二是重视企业的人力资本,即注重包括管理者和所有员工的贡献,这种贡献也应当量化、清晰。他认为集体企业应转变成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中国大部分关于经济的立法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随着与全球经济的接轨,关于经济的法规也将与国际接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东,据悉今明两年内类似限制将会取消,法律将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持股。集体企业股份化改制将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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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购这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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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5:57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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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律师事务所:
有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某种从事专门业务的资格。我和朋友准备将其收购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继续从事该项业务,请问应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章寒
章先生:
收购一家持有某种从事专门业务资格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然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使用资格证进行该项专门业务,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因为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形式,即收购与专门业务有关的厂房、设备、土地等,从法律上并不能合法的取得实施该专门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不存在公司意义上的股权,而且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不明确,不好操作。因此可以考虑先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鉴于被出售的企业往往都是濒临破产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很高,而且涉及原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所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经验,一般应采取如下步骤:
(1)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该方案应包括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使用等相关内容。如产权关系不明确,还应当写明产权界定的内容;(2)申报评估立项,如获得批准,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报财政部门确认;(3)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进行改制的批文,此外还有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批文(如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划拨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税务管理机关关于拖欠税费处置的文件等;(4)取得银行、大额债权人的同意,将不准备收购的资产剥离给原出资人,明确原集体企业的债务承受人,同时应当通知原集体企业的债务人,告之其债权转移的结果;(5)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拟收购方签订发起人协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6)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其他专门资格证等相关照证的变更登记手续;(7)新公司的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将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拟收购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收购行为至此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步骤是比较烦琐复杂的,最好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参与,以保证收购的合法合规性,以免在收购后才发现大量法律和财务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韩炳生
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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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问题研究
杨
智
峰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目录:
六.
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与公有制、股份制、私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七.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演变及现状
1.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2.
传统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缺陷
3.
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征
4.
城镇集体产权形成、发展和变革的过程
5.
城镇集体产权结构现状及特征
6.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八.
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个案
1.
山东诸城中小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案例
2.
蚌埠市集体企业改革的条例
3.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九.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考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现状。
3.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的理论及实践滞后。
4.
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
(1)
集体企业的产权及产权界定问题
(2)
股份合作制与职工集体股问题;
(3)
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及资产评估、出售价格的问题;
(4)
量化后的股权流动性问题、股权分散与改制过程中的鼓励管理层持股问题。
(5)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政企分开和健全治理机构问题
(6)
改制后的企业形式与公司法相矛盾的问题
十.
附录
诸城市集体企业改革汇报
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企业改制条例
伊春市集体企业改制条例
六、
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与公有制、股份制、私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1.集体所有制的定义和特点
集体企业是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进行归类的办法划分出来的一种企业模式,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内的个人不再拥有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体企业内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
集体所有制是专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一种所有制模式,
是指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出资入股、共同劳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是集体的财产,劳动者在集体范围内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集体企业内的个人不再拥有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的特点:
(1)企业资产属于该企业劳动者组成的群体集体所有,(这是就集体所有制的本来含义或典型形式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变异或偏离,如乡镇以至村办企业中,企业资产更多是属于该乡镇或村的全体劳动者而非企业劳动者所有,有的集体企业不少资产是属政府部门或银行的。)
(2)产权不在企业劳动者群体内分割,每个企业劳动者都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财产权利,但又都无权单独行使其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相对于明确的企业外部产权界区,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明晰的产权界区,
(3)资产收益不作为独立的收入项目在企业成员之间按产权比例分配(这是指作为计划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典型形态而言。在集体所有制的初期形式中,曾存在过资产收益的单独分配,近年来,某些集体企业也逐步恢复了股金分红),一般是作为劳动报酬,根据成员的劳动数量、质量情况分配;
(4)企业成员的户、股资金或资产实际上不具有退出自由;
(5)不存在独立的财产继承权,企业成员的产权继承基木上是通过其后代或亲属进入该企业而实现的。
我国按这种模式进行的所有制实践,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在实质上否定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真正的所有权,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不存在具体的财产权纽带,集体成员与企业之间按资分配的关系是不存在的。按这种集体所有制模式建立的企业,在所有权结构上,始终就不存在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其所有者只是高度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而其后由地方政府注资的集体企业则表现为公有制的特征,为地方政府所有的“二国营”公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的联系
公有制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拥有物质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既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或某个群体所有,同时又不属于其中任何个人所有。每个成员都有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但每个成员又不能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的劳动。这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既属于劳动集体或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又不属于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这种公有制有两个最基本特征:
(1)它排除了所有制方面的任何私人特权,不允许任何人把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它只承认财产的公共占有,而绝对排斥个人占有。
(2)它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去谋取个人或单位的私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强调了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否定了其可量化到集体或个人的可分性。
集体所有制具有公有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3.集体所有制与股份制、私有制的区别
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看,股份制或私有制企业里有两个特点,一是股东主要由职工、外部自然人、法人、私营企业主所组成,劳动者在企业内部仅仅是占有一小部分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全部占有;二是企业一般由法人或私营企业主个人控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由占控股地位的经济成份所决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集体经济的特征表现在:劳动者同时也是所有者,两者身份是统一的,它表现了全体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特征。
从产权流动的情况看,股份制或私有制企业里的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和流动,产权不断的流动,引起股东和股东性质的不断变化。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只承认财产的公共占有,而绝对排斥个人占有,强调了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否定了其可量化到集体或个人的可分性。
七、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演变及现状
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我国集体所有制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构成。乡镇企业中的乡镇办集体企业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范围,村办的集体企业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范围。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主要是在建国以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通过说服教育和示范引导城镇小私有制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组建了一批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二阶段(1958-1978),是传统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时期。它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58年为引导城镇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掀起大办街道工厂和生产组的热潮,组织了集体所有制街道工厂等;二是1961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35条),将一部分不适合转为国营工厂的,重新改革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小组;三是1966年,许多机关、学校、部队、工厂把职工家属就地组织起来,分别兴办“五、七”家属工厂。四是1978年,为解决知识青年待业问题,以回城知识青年为主组成的各种形式的生产、服务合作社。
第三阶段(1979年至今),为改革与发展时期。主要是:(1)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出售、租赁、拍卖、联营等进行系列的产权制度改革;(2)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3)乡镇企业大力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4)农村开展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这一时期集体经济发展的特点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呈现了产权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局面。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制、公司制等。
2.传统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缺陷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集体所有制基本上按全民所有制模型设计,实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的“全民”所有制。其缺陷与国有企业如出一辙。主要表现:(1)在产权关系上,将集体财产与职工个人割裂开来,完全否定职工个人产权,生产资料虽属集体所有,却人人有份,人人无权处置。(2)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实行厂长经理上级任命制和经营管理厂长经理个人决策制,出资者无权管理,不出资者掌握着集体企业的人、财、物生死大权,基本否定职工民主管理。(3)在收益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否定按股分红。(4)在管理体制上,政府对各类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尽一致,政出多门,政策不一。
集体企业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附属物,这种传统的微观的经营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了集体企业激励不足和生产效率低下的弊端。
(1)政府直接干预,企业难于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所有者虚置与经营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同时并存,企业缺乏真正的有效监督;(3)企业没有自主权,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难于建立,经营者和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和激励热情,其管理效率日见低下。
总之,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分配不公、政企不分成为传统集体所有制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3.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各地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创新和采用了各种形式多样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企业模式选择的多样化,即原来笼统被称为具有合作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真正的合作社等企业组织形式以及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经营方式,尤其是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重要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其二,企业形态确定标准的市场化。即原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已不再固守传统的标准,而是按照资本构成、出资者地位、责任形态等市场经济标准确定其具体形态,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其三,企业性质确定的多元化,即凡是符合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或按股分红、民主管理等四项基本规定的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从广义范围看,也包括了在基金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成份。
集体经济组织的多种形式的产权变革和企业形态多元化的发展,实现了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扬弃.原来的集体所有制观念乃至集体企业观念己不能容纳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企业改革,已不能作为一种统一的具有内在规定性的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和企业模式。改革为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腾出了空间。
4.
城镇集体产权形成、发展和变革的过程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改革一直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着政府和企业利益关系而展开。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建国初期的中国经济大都是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经济。为解决失业问题,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积极引导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走集体经济道路。成立了一大批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当时手工业合作社主要采取了自愿组合,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形式,产权关系明晰,使社员的利益与集体经济密切联系,适应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第二阶段:1958年一文革时期。1958年,在“一大二公”思想的指导下,人们认为所有制越公越好,因而大搞升级过渡,把一批手工业合作社升为国营企业和“大集体”,大批合作商店并入国营商店,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几乎消灭殆尽。集体企业从此成为名副其实的“二国营”,集体企业的产权己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特色。
第三阶段:1978年—1991年。这一时期集体企业作为“二国营”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历经了“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三个改革过程。与国有企业的“扩权、分权”不同的是,集体企业提出了“尊重企业自主权,归还企业自主权以及清理评估资产,界定集体产权”的改革呼声。这三个过程改革的特点是,国家只对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进行了多种层次的改革尝试,但并未真正触及到所有权这一关键问题。反而是由集体企业率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部分地区尝试着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
第四阶段:1992年—1996年。这一时期,国家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入手,试行股份制改革,揭开了公有制企业产权改革的真正序幕。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涌现出四川宜宾、山东诸城、广东顺德等多种形式的产权改革模式。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允许集体资产转让、量化到个人,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允许职工集资入股,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等。
第五阶段:1997年至今。明确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各地在改革实践中,对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决策监督机制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思路和一些改革方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逐步进行、发展和完善。
5.
城镇集体产权结构现状及特征
从企业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看,我国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1)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来。包括轻工商业、建筑、运输等行业的多数集体企业和部分区街集体企业。它的产权结构是:有原始的入股基金,并通过联合劳动,形成了一部分集体积累。这类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产权关系已经十分模糊,如老职工大部分己经退休或死亡,入股来源难以分清;有的企业在政府的投资支持下,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现代化水平的企业,原有入股基金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于形成产权主体。
(2)由市、县(区)、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在各个时期根据需要创办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资金来源多由主办单位提供,如厂房、资金、设备和物资等,其特点是:国有单位创办集体企业,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企业的人、财、物均由主管单位委派和决定。其产权名义上是集体财产,实际属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所有,企业仅有少量的积累。
(3)由城镇街道居委会主办的集体企业,包括知青办的集体企业等,其产权构成来源:地方政府出资、职工自筹、企业贷款、企业集体积累等。这类企业名为集体,实属地方政府支配下的国家所有。企业一般自主经营、统负盈亏,企业决策权主要在城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
(4)由机关、学校、工厂、劳动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机构主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依附各主办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公司。其产权主体主要由创办者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一般为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组成。
(5)近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如:有劳动者个人投资联合创办的集体企业,有政府部门与其它法人单位联合创办的集体企业,有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形成的集体企业,有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与职工集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也包括80年代中后期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集体企业等。
6.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城镇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主要以前三种城镇集体产权结构为主,到目前为止,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主要采取的形式有:(1)股份制。对规模大、经营效益好的集体企业,一般都向股份制公司发展,通过市场途径改造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相应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2)股份合作制及有限责任公司制。对基础较差、条件有限的县、乡(镇)的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部分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改造。其特点是:通过资产量化或购买股份,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而政府则从企业中退出,从体制上彻底实行政企分开。(3)拍卖转私。如苏南,将乡镇集体企业转卖给经营者,变集体企业为私人企业。
从一些地区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的发展趋势看,目前已经呈现了如下特点:
第一,民营化特征。即把资产通过股份量化到职工个人,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把集体企业改造成更具社会性、民营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个人所有特征。如一些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低价或者零出让的形式转为私人所有。
第三,混合化、双重化特征。即以构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介入的混合经济形式为目标,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有的实行“一企二制”,即以保留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主体,选择其中部分出让或引资改造成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形式。
集体企业在产权改革中逐步实现了以下目标:
(1)恢复了集体企业的法人地位,赋予集体企业独立的法人所有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经过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真正享有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分配自主权,使职工与企业利益相连,休戚以共,灵活经营,增强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2)通过改革,使企业逐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经济中活动的独立法人主体。
当然这种产权变革还不能完全解决集体企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产权改革还不彻底,还不到位,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集体产权改革必须进入新的制度创新阶段
要解决多年来集体经济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体企业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新的企业形态和体系,按市场经济规则解决集体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合理性,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诸多矛盾。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集体产权变革必须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系在一起,产权的明晰化和多元化客观上要求集体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真正明晰的产权制度、完善的责任制度和高效的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建立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八、
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个案
1.山东诸城中小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案例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主体不明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摸索实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山东诸城的改革。
诸城中小企业改革,自1992年起,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过程或阶段。真正有重要改革措施的是两次。第一阶段是从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是改革的重大突破阶段,即把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出售给职工而主要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出售后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价款,国有的归国资局收缴,集体的归乡镇财政所收缴,二者分户管理,但是留在企业周转使用,国资局或乡镇财政以债权形式保留所有权。第二阶段是在第一次改革后企业平稳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阶段。第三阶段是1997年7月至今的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改革,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升级的阶段。
1994年7月,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共21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这是主要的改制形式。另外实行股份制的企业1家,外资嫁接企业7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1家,租赁48家,破产3家,有2家乡镇企业被兼并。诸城中小企业改革的第二阶段是第一次改制后的平稳运行阶段。至1994年7月,诸城市绝大部分企业改制完毕,改革进入一个平稳运行的平台。但随时间的推移以及19%年以来市场形势的变化,改制企业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企业改制时,职工之间持股较为平均,缺乏适当的持股差距,形成了平均持股状态下的“搭便车”行为,这就大大降低了职工持股所带来的激励作用,企业效益出现下滑势头,不少企业陷于困境。此外,改制企业的公司形式具有不规范性。诸城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多数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这种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应符合的条件。这些问题呼唤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诸城开始“二次改制”,其基本思路:①调整企业股权结构,使股权适当向企业经营者集中,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②扩股注资,一是向职工发行新股募集资金:二是吸引外来资金入股;③确立支柱产业,重点扶持和组建企业集团,提高抗风险能力;④利用资本市场,规范企业组织形式。由于政府已不再拥有企业产权,对由政府发动的“二次改制”,只能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改及采取何种方式改。
从诸城改革原来的设想和诸城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看,是要采取多种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企业中有多种股权,既有国家股也有集体股,但事实上,后来的绝对多数企业都改成了所谓股份合作制,而且其中没有任何国家和集体股。从理论上可以说,正是因为既没有国家股也没有集体股,才将原来企业不明确的产权基本予以明确,解决了企业根本性的所有权主体不明问题。企业财产不再属于高度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当然也就不再是我国法律和经济理论界理解的集体企业,无法再定性为“集体企业”。
分析与评价:1.诸城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是有政府主导的,改制的形式主要是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实际上为股份制。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共21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这里改制的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2.改制的方式是按帐面价值,所有者权益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完全由职工集资买断,国有产权从企业中退出,出售后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价款,国有的归国资局收缴,集体的归乡镇财政所收缴。二者分户管理,但是留在企业周转使用,国资局或乡镇财政以债权形式保留所有权。3.
改制后企业内治理结构:改制后的企业,无论是诸所谓的股份制企业,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按股份制企业规则,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过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一般都是董事长及其它董事兼任。股东大会被确认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时,全部实行一股一票制。企业股权的不允许出售和转让。由于持股平均化,出现搭便车和效益下滑,产生了二次改制的需要。
改制后取得了明显得成效,政企关系良性化,企业治理结构向现代公司制靠近,企业激励机制发生了根本改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不清,集体企业的产权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仍需个人出资购买,再者,企业中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由政府操作按帐面价值出售,对资产定价不恰当,也不是资产所有人作为出售主体,出售责任不明,过程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企业股权不能流通又导致股权不能相对集中,致使企业经营动力不足,效益下滑,而政府保留了对改制后企业一把手的人事权,存在政企不分的隐患,改制后企业形式与现行公司法也存在冲突。
2.蚌埠市集体企业改革的条例
蚌埠市企业改革是安徽省的试点城市,2000年9月开始进行集体工业企业的改制。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集体工业企业的初始投资及后续投融资关系比较复杂。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为了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企业机制创新,决定将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制形式。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支持企业班子整体或与管理骨干、销售骨干、技术骨干一道买断资产或控股。鼓励个私企业整体接收集体企业资产并享受集体企业改制同等优惠政策。(一)清产核资。进行全面盘点,摸清家底,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资产损失由市地税部门按规定核销。(二)资产评估。企业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区)确认。(三)资产界定。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分别报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资产界定。凡涉及到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市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二轻总会)审查核销,报市经贸委备案。 (四)制定改制方案。(五)净资产量化。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后继增资及人员变化等各种因素,一般应保留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此部分资产和收益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再划出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
在没有现金置换之前,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所有权)。
这部分股权应在1-3年内用现金置换,置换所得资金可作为企业社保基金,也可作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剩下70%的净资产,可以采取人均法;也可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龄累加后整除,得出平均工龄净资产份额,再按工龄相乘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不论采取那种形式,
均需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方可施行。(六)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集体工业企业(含国有企业中的劳服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各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呆坏账核销。
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后,应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原则上重新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改制后不予录用或不愿在改制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职工,由企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之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和服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分析与评价:1.蚌埠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同样是政府主导的,改制的形式主要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2.企业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集体工业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3.企业净资产分三部分,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70%的净资产,按工龄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4.
改制后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了资产界定,其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及联社资产划归集体企业,虽不失为一个降低改革成本的办法,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二者是有区别的,也无此法律根据;企业资产是采取分的办法,70%的净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但职工个人却不具有所有权,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做法,集体企业改制就是将产权明晰到个人,产权的体现就是所有权,资产进行了量化而个人不具备所有权,又不能流通,则改制失去了意义;20%的净资产预留给管理层,这样可直接避免诸城改制中的股权相对分散问题,但且不论原管理层经营业绩如何,这也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犯,其资产的评估以原企业为主体则存在自己评估自己买的问题。由控股方确定管理人员是政企分开的一大进步。改制后的企业也存在股东人数与《公司法》矛盾问题。
3.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兼并、破产五种形式,企业通过优化资产重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采取以下形式:(1)折股出售。就是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出售给职工,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所有权归职工个人。资债相抵或债稍大于资的企业,可以采取零价出售的办法。以吸收职工增量入股比例为依据,或采取资产折股量化的办法将资产折股到人,折股到人后职工以各自股权共同承担企业债务。(2)贷股到人。就是对净资产额比较大,全部折股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国有净资产折成股份借贷给职工。职工贷股要与企业签定贷股协议,期限由同级政府确定。贷股到人部分,贷股期间职工享有占有权、表决权、分红权。职工用贷股和个人股分得的红利,逐年偿还所贷股份,偿还后的股权归职工个人,可以继承或内部转让。净资产额大,折股出售、贷股到人后仍有剩余的,由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经营,租赁费归出资人所有。(3)先分后股。就是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经与占有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可将企业依法分立,再选择适合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4)先股后租。就是对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不具备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的企业,由职工出资入股,先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再对原有企业的资产实行租赁经营。(5)出资吸股。就是对规模较大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将有效资产出资,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入股,组成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出资人以股权承担债务,用分红还本付息。(6)折股到人。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集体股,由于企业的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因此,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要折股到人,产权明晰到人。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前,要形成工作方案和可行性论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进行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3)按资产评估要求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评估;(4)按有关规定搞好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参加必要的工作事项;(6)在职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经协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确定;(7)参加社会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统筹。具体费用核定和缴纳办法,按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执行;(8)达成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务处理、在职职工、富余职工、退休职工的安置办法等。
股权设置的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倡全部实行内部员工个人股,也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中的净资产可以依据相应条件全部划股到人;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员工出资全部购买,一次性购买确有困难的,可先有偿使用,以后分期购买;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然后报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出售是在国有和集体企业间进行的,其出售资产的收入,5年内全部留给购买方周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按周转金管理办法管理;
分析与评价:1.黑龙江省伊春市的集体中小企业改制,政府主导,改制的形式主要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兼并、破产五种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2.按资产评估要求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评估;3.按有关规定搞好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4.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有职工出资全部购买,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不设集体股,折股到人,产权明晰到人。5.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然后报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5年内全部留给购买方周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按周转金管理办法管理。
与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的改制相比,伊春市改制根据具体情况,其采取的形式多样,也注意到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问题,但没有具体指导性方法解决。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划归企业,而是由集体企业的职工出资全额购买,企业中的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不设立集体股,产权明晰到人,而蚌埠市的改制是把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归企业所有,留20%大股给原管理层及技术骨干,70%量化到职工个人但无所有权。两者的改制均把妥善安置职工及退休职工作了详细的规定,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均依《公司法》产生,这是对政企分开的一大进步,改制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由改制企业周转使用,财政部门拥有所有权,这一点同山东诸城市的改制相仿。
九、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考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现状:
1998全国的工业总产值为67737.14亿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为13179.67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9.46%,2003全国的工业总产值为142271.22亿元,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为9458.73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65%,几年间其比重下降了约2/3;规模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个数从1998年47745个下降到2003年的22478个,几乎减少一半;工业总产值的绝对数也在下降,1998年不变价工业总产值为11307亿元,2003年降为8402亿元;资产也由1998年的11275亿元减少到2003年的6902亿元,集体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1998年为3579亿元,2003年为2659亿元;其劳动人数人数1998年为802万人,2003年为479.93万人。6年间城镇集体工业从产值、资产、职工人数及企业个数均大幅度萎缩。全国1998年以来的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
全国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
|
经济指标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单位数(个) |
47745 |
42585 |
37841 |
31018 |
27477 |
22478 |
|
总产值(亿元) |
11307.61 |
11456.83 |
11007.83 |
9226.67 |
8688.51 |
8402.42 |
|
实收资本(亿元) |
2651.88 |
2470.4 |
2310.98 |
1855.45 |
1678.18 |
1526.29 |
|
总资产(亿元) |
11275.66 |
10502.01 |
9631.4 |
8013.59 |
7346.12 |
6902.34 |
|
所有者权益(亿元) |
3579.64 |
3505.65 |
3314.27 |
2865.35 |
2678.59 |
2659.96 |
|
劳动人数(万人) |
802 |
673 |
563 |
464 |
383 |
479.93 |
自1997年以来,在一阵阵的改制浪潮中,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开始改制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或者干脆就拍卖转私成为私营企业,使得集体经济大量缩减,但其中改制过程中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正加速进行,急需进行规范。
3.
集体所有制产权改革的理论及实践滞后。
曾经作为“二国营”的集体企业,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与国有企业同样承担着公有制经济的公共职能,集体企业大部分规模小、数量多而分散、经济效益差等原因,使得政府对其关爱较少,目前在集体产权改革理论上还没有较大的突破,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理论体系并未真正的建立,目前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又进入了一个休眠期,各地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处于自发和尝试阶段。
4.
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及分析。
(7)
集体企业的产权及产权界定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分三部分,1.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其原始及后来的入股产权;2.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注资的集体企业中,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企业产权;3.来源模糊,分不清来源的企业产权。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其1、2项不存在争议,第3项国家也有法律规定,“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属于国有资产范围,因而集体企业其产权是可界定的。由劳动群众集资的集体企业其所有权在法律上是模糊的,但又依据法律、法规其产权又可以具体量化。其中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在城镇集体企业中的产权)又在总的产权结构中占了大部分。
(8)
股份合作制与职工集体股问题;
首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企业一直存在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的问题,其根源就是企业法律产权模糊的问题。由于企业法律产权不清,使企业没有清晰的、受法律保护的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风险承担责任;由于所有者缺位,企业也难以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利益趋动使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短期行为。职工只关心增减工资,经营者只关心提成多少和控制权大小。
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于1993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无论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如何,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兼有股份制的特点和合作制的特点,采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现有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看中的就是能够利用股份制的优点克服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不存在财产权利益关系而造成的职工对企业的兴衰毫不关心的问题,又能够在合作制的前提下保持企业的“集体”属性。股份合作企业吸收股份制、合作制内核的法律属性并没有从根本上把股份合作企业与股份制或合作制企业区分职工共同持股问题明晰开来,但是,把集体企业安上股份合作企业的“帽子”后,并没有将股份化后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股权明确所有权人,因此,它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集体企业中所有权主体虚缺的问题。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将这一部分财产设立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但是,职工集体股在理论上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即归职工集体所有,但归哪部分职工恰恰就是难以明确的问题。无法具体明确归那一部分职工,便无法确定职工集体股该由谁来掌管,于是也有的地方采取了职工集体股由厂长、经理代理的做法,由厂长、经理代理后,厂长、经理的监督又成新的问题。有的地方吸取了种种教训后,决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企业集体股,但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行使民事权利。可以说,设立职工集体股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改革,集体企业的产权仍没有具体量化。
因此,股份合作制和职工集体股无法解决集体企业中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9)
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及资产评估、出售价格的问题;
鼓励企业原管理层买断企业产权或预留大股给原管理层的背景下,在资产评估、出售价格存在严重的企业中资产流失问题,资产评估是集体企业领导花企业的钱雇评估专家所评估,实际上,评估的随意性很大,政府事后的审核监督实际上起不了监督作用。这等于是企业领导人自己评估自己买断或进行控股,再者评估以后又往往不通过媒体昭告竟买,或者通过昭告,由于原企业领导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优势及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竟买价格远低于企业实际市场价值。各地在改制过程中,侵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改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集体资产流失是在没有责任主体,没有风险主体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这种流失几乎是掠夺性的流失,虽然集体所有制企业规模大小各异、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对改制过程中的必要的操作过程应予以规范,也能够用法律和法规进行规范,可以从制度上防止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
(10)
量化后的股权流动性问题、股权分散与改制过程中的鼓励管理层持股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权量化到个人后,在开始时,通过利益纽带职工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感,但时间一久,也由于职工共同持股导致股权分散,出现搭便车现象,企业经营者持股不多,经营动力不足,而职工个人由于股份更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了影响,其利益动力下降,企业缺乏责任主体,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引导以使股权相对集中;但如何加以引导使股权相对集中,诸城市的改革中,股权量化后职工个人的股权不能流通,这直接影响了股权的相对集中,通过置换贷款入股增加管理层持股比例是一个好方法,但只是个例;2000年蚌埠市的集体企业改制规定,直接从改制的企业留出大股(整个企业20%的股权)预留给企业管理层,这样做初衷是好的,省去了诸城市的二次改革的必要,直接使股权相对集中,但这样做矫枉过正,并不十分恰当,首先,这样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论原管理层经营的好坏,谁应该持大股,应是有全体股东进行自愿优化选择的问题,这需要股权有必要的流动性,政府应处在超然的位置或加以引导,而不应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明显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且原管理层是否经营良好也是个问题。其次,留出大股给管理层,其股价如何计算,企业经营的好坏如何影响股价,这又是一个难题,其中如何定价、何时变现又存在寻租的余地。
(11)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政企分开和健全治理机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企业的管理层的产生应根据企业股份的情况,一股一票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决定企业的经理层和监事会,政府应保证这种制度安排的实现,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不应再去任命和干涉企业领导层的产生。诸城改革后,政府在企业中没有产权,但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实际做法是:企业主要领导人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帮助确定候选人。企业和政府之间有了相当的默契,政府虽然实际上有干预企业人事权的能力,但政府一般并不行使。政企分开是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一个必然的要求,否则改制仍不能解决企业活力和激励机制问题。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治理机构,逐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并具有活力的主体。
(12)
改制后的企业形式与公司法相矛盾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产权量化到个人,企业一般采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改制后的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不符合上市的条件,其职工人数大于50人时,和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相矛盾,无法确定合适的企业形式,诸城市的改革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完成,但其后其他地方的改制均面临此问题,或者寻找合适的委托形式或者修改《公司法》,此问题仍处于探索之中。
十、
附录
诸城市集体企业改革汇报
蚌埠市集体工业企业企业改制条例
伊春市集体企业改制条例
诸城市企业改革工作汇报
中共诸城市委 诸城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
诸城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总面积2183平方公里,27处乡镇,1339个行政村,23万户,10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0万。1987年撤县建市。诸城市不靠港口码头、不靠铁路和高速公路、不靠大城市;山区丘陵多,自然条件差;资源比较贫乏,工业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之前,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1978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足4亿元,财政收入317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5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从1980年到1991年,国内生产总值11年实现了翻两番;到1994年又实现了第三个翻番。"八五"期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快的时期。1995年与1990年相比,国内生产总值由17.3亿元增加到70亿元,增长1.77倍;财政收入由0.85亿元增加到2.61亿元,增长2.07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820元提高到2300元,增长1.8倍。
诸城市是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市。1992年以来,我们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在省市党委、政府的具体指导下,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全市共有乡镇以上企业288家(不包括上属企业),到目前,已有272家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改革,占94.4%。其中市属国有企业37家,集体企业12家,供销合作企业46家;乡镇企业177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基础性、非盈利性以及具有部分宏观调控职能的粮食、自来水、电力、汽车站等公用事业性企业,以及纺织厂、食品公司等包袱沉重的特困企业,未列入改制范围。烟草、邮电、石油等上属企业,没有进行改制。工作中,我们把改革与发展紧紧扭在一起,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促进了全市经济的较快增长。1995年,全市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23.4亿元,比上年增长45.3%;实现利税4.8亿元,增长13%;工业综合效益指数达到126.53%,比上年提高6.84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37604元,增长53.9%;商粮供三大系统实现利税3627万元,增长23.7%。
一、改革动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是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其后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从1987年起,在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1年又学习徐州等地的经验,推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企业亏损面大,亏损额高。1992年4月,我们对150家独立核算企业进行审计,结果有103家明亏和暗亏,占68.7%;亏损额高达1.47亿元。有些表面看来"红红火火"的企业,实际已资不抵债,成为"空壳"。二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国有资产跑冒滴漏多,流失严重。其中最主要的流失渠道是明亏暗亏。从32户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情况看,明亏暗亏达11564万元。三是企业债务沉重,后续乏力。仅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负债就达8.7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8.6%;"七五"期间市乡企业技改投入不足3亿元。四是财政收入增长缓慢,职工收人水平低。1992年全市财政收入只有1.09亿元,与1980年相比,年均增加不到600万元,始终是个"吃饭财政"。市属企业职工年收入只有2097元,有的困难企业,职工人均月收入只有100多元,挫伤了生产积极性。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识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企业经营机制未得到根本转变。一方面,由于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相应的也就不能自负盈亏。承包者只对上负责,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应摊的费用不摊,该提的折旧不提,虚盈实亏严重。亏损了强调客观原因,统统是不可抗拒因素,要求调减承包基数;破产了国家负担。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承包者对国家资产经营期短,只注重本届的"确保上缴",不考虑下一轮的企业发展,往往拼厂房、拼设备、少投入。这就使企业很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企业改革走到这一步,靠单纯放权让利、政策扶持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变政策调整为制度创新,转换经营机制。1992年7月份,江泽民同志到诸城视察工作,在召开座谈会时讲到,全国的企业1/3潜亏,l/3明亏,真正赚钱的只有1/3。他要求各级地方党委的同志和中央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省和潍坊市领导同志也多次强调,诸城作为改革试点市,应当先行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所有这些,更加坚定了我们深化企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诸城的工商企业,多属小型企业。根据十四大报告中"国有小型企业,有些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精神,我们从1992年10月份开始进行改革探索。市里由分管市长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组,选择了国有小型企业市电机厂进行改革试点。开始搞了两套方案:一是按有关规定,个人股不超过20%,国家完全控股;二是将企业存量资产出售给职工,国家以土地作价入股。两套方案职工都不同意,他们要求将企业资产全部买下,土地有偿使用。经过分析比较,广泛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我们采纳了职工意见,形成了第三套方案:即由全体职工以企业内部持股的形式,将企业的270万元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买下,成立诸城市开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把国有企业变成由277名股东共同拥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新机制从1993年1月开始运行,很快显示出勃勃生机和活力,各项经济指标成倍增长,企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于是,我们又及时选择了1处市属集体企业、1处商业流通企业和1处乡镇企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都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决定。从1993年5月份开始,在面上全面推开。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到1994年7月,大面上改制基本结束。
二、基本做法
我市近几年的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认识不尽一致到逐步一致、措施不尽完善到逐步完善、只有一种形式到采取多种形式这样一个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边前进的过程。基本做法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因企制宜,多种形式,改革、改组、改造、管理和企业家队伍建设五位一体,配套推进,全面实现制度创新。具体操作中,重点抓了六项工作。
第一,因企制宜多形式改制。根据诸城企业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了7种形式:(1)股份制。就是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像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共有4个法人股东组成,总股本2200万元,其中,中纺进出口公司、省纺进出口公司和潍坊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841万元,占38.23%,其余为我市原针织厂所有。这种改制形式全市共1家。(2)股份合作制。就是将企业总资产评估后,扣掉总负债,将所有者权益中生产经营性资产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全体职工,把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职工通过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是我市企业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共有210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其中市属国有企业32家,集体企业11家,供销合作企业46家,乡镇企业121家。(3)外资嫁接。就是通过引进外资、兴办合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像外贸公司,近几年,先后利用外资3997万美元,办成11家合资企业,加快了企业发展。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达11.4亿元,比1992年增长3.6倍。去年自属企业完成产值18.9亿元,实现利税1.09亿元,创汇8000万美元,跨入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行列。全市实行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共7家,其中国有企业2家,乡镇企业5家。(4)无偿转让产权。就是对市场前景好,但投入大、技术要求高、靠自身力量难以加快发展的企业,实行产权整体转让。如北汽摩公司诸城分公司,前身是我市的农用汽车厂,1994年成建制地将576万元资产无偿并入北汽摩公司后,两年引来资金7200万元,年生产能力由2000辆发展到5万辆,去年实现产值3.1亿元,利税1200万元,其中税金415万元。计划本世纪末发展到年生产能力10万辆,产值40亿元,利税4亿元。(5)破产。在坚持多兼并、多联合、少破产的前提下,对个别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困难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如市印刷厂,原是市属集体企业,近几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直不景气,生产无资金,产品无销路,资不抵债达840.7万元,濒临倒闭。对此,经企业申请,法院依法裁决破产,440名职工,由政府一次性安置到市属各企业。近三年共有1家国有企业、l家市属集体企业、1家乡镇办企业依法破产。(6)租赁。对微利或亏损小企业、小门店,通过租赁让渡生产经营管理权,实行公有民营。全市实行租赁形式的企业共48家,全部是乡镇企业。(7)兼并。即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使优势企业更优,劣势企业获得新生。全市共有2家乡镇办企业被兼并。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上,我们又积极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兴办合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发展企业集团,促进产权重组和流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等途径,进行复合改造,推动股份合作制向更高层次发展。目前,在21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搞外资嫁接的60家,组建企业集团12家,有限责任公司4家。
第二,严格把好"三关",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涉及资产问题,凡国家和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办;没有明文规定的,尽量往相近的政策上靠;实在靠不上的,及时请示上级解决;有些拿准的,就暂时挂起来,等有了明确规定再做处理。主要是严把"三关":一是把好资产评估关。企业的清产核资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国资局进行监督指导。资产评估由国资局委托取得省颁发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果是由国资、财政、审计、税务、体改、土地、企业主管部门等一起进行审核验证,最后由国资局确认。评估中,对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坚持既不使国有(集体)资产损失,又充分考虑企业长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妥善进行处理。如对企业的呆账、死账,从评估基准日向前推10年,以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之和的5‰,作为企业坏账准备金,从资产中扣除。对土地,严格按有关规定评估作价,并经主管部门确认,考虑到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使用权暂不出售,由企业租赁使用,按规定缴纳租金和税费;以后新占用土地,由土地局代表政府向企业一次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再如,为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衔接,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提前病退人员的抚恤费和医药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次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这样,全市272家改制企业,评估总资产为21.l亿元,总负债17.1亿元,净资产4亿元,退去土地、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实际出售8910.6万元。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32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前账面总资产76150万元,总负债67673万元,净资产8477万元;改制时评估总资产94124.7万元,总负债67310万元,处理资产损失11564万元,净资产15250万元,资产评估升值率为23.6%,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实际出售1550.6万元,占当时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不含土地)的6.8%。对银行债务,以新的企业法人名称,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办理手续,防止了债权悬空,避免了逃债废债,维护了国家利益。二是把好产权界定关,合理设置股权。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资产全部作为待界定财产,上缴国资管理部门,设专户管理。股权设置,企业净资产确认后,根据职工的承受能力和入股的自愿性,采用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两种方式。为增强企业的负亏能力和职工的风险责任,规定认股最低限额不少于5000元。三是把好出售资产收缴使用关。由国资部门具体行使国有(集体)资产监督权、投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对出售股份回收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市属企业由国资局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收缴。工作中,一方面狠抓收缴。目前,全市出售的8910.6万元国有(集体)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已全部收回。另一方面,加强对回收资金的管理。基本原则是:卖差的,上新的,干大的,政府通过改制把国有(集体)资产收回来,转投到重点行业和企业,优化经济结构,培植新的财源。
第三,建立完善新的企业领导体制,切实做到"三个保证"。一是按《公司法》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指挥地位和权力。二是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具体规定,健全党的组织,保证其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三是注重发挥股东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当家作主。在处理股东大会和职代会的关系上,我们实行"两会"合一,职能分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抓好配套改革,为改制创造良好条件。一方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企业改制后,我们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方法,总的是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按照企业规模,实行分层次管理;公司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民主测评,帮助酝酿候选人,然后按照程序选聘,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因改制而弱化对企业干部管理的问题。二是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财务工作,确保"两则"、"两制"的贯彻实施;由审计部门定期审计企业经营结果、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企业更换法人代表时进行离任审计。建立经营责任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扭亏,一年内不能扭亏的要主动辞职。三是引导企业增加投入扩大生产。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所有改制企业每年必须有技改投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改变用途;资产年增值率低于10%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被评为先进;上缴税金年增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不得受奖。四是对企业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工资总额的提取,坚持"两低于"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再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才能分配红利。五是督促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如接收志愿兵和大中专毕业生等统配人员等。为了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我们于1992年底配套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在工业口,撤销了5个企业主管局,强化了经济委员会;在商业口,撤销了商业局、物资局,强化了商业委员会,减少了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另一方面,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共有48830名职工参加,其中市属改制企业27180名职工已全部参加;二是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建立大病医疗统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和医疗调剂金三项制度,已在市属企业全面推开;三是试行工伤保险,按行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确定投保比例,投保后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劳动部门负责善后处理,统筹人数已达到56105人。四是搞好失业保险,实行单位筹集与个人交费相结合,全市有53864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同时,我们还开办了建筑、安装、服装加工3处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先后培训和安置各类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786人次。通过健全保障制度,使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得到保障,并由过去的企业管理改为了社会管理。
第五,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转换机制与强化管理,互相促进,互为保证,缺一不可。深化改革为强化管理创造了条件,但代替不了管理,只有把改革与管理扭在一起抓,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用工用人机制。在劳动用工上,给企业充分自主权。企业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确定招聘时间、条件和数量;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市乡及乡以上企业的76001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人事改革上,大刀阔斧地精减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起高效精干的企业管理队伍。按照"能者上、庸者下"择优录用的要求,打破身份界限,让能人竞争上岗。对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完不成责任目标,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一律解聘下岗。通过改革,市属工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减少150个,管理人员压缩550多人,分别比过去下降了50%和30%;有96名职工走上了中层以上领导岗位。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全面推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再就是狠抓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成本、质量、资金三大管理。工作中,坚持抓点带面。在工业企业,重点总结推广了市四达公司的"倒逼成本管理法",使全市企业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档次。去年,全市省以上工业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88.9%,产销率97.5%,资金周转次数达到2.49次,比上年快了0.25次;工业增加值率达到26.93%,提高2.1个百分点。在商流企业,推行了市五交化公司创造的"日效益自我考核管理法",效果明显。
第六,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为搞好企业提供组织保证。一是抓选拔培养。市里把企业家队伍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理权限,分层次把所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组织负责人三职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登记造表,并按各企业的实际,推荐后备人选,形成企业家资料库,为选拔人才打好了基础。在选人标准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企业的特点,不死卡年龄杠子和身份。两年来,全市共选拔企业干部260人,其中33人担任了主要领导职务。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1994年以来,全市先后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2期,培训人员1220人次,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建功立业。市里设立了"贡献奖"和"发展奖",每年对优秀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让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充分调动了企业经营者干事业、比贡献的积极性。
三、主要效果
我市的企业改革,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开始转换经营机制。首先,较好地实现了自主经营。企业改制后,实现了政企分开,由过去的政府附属物变成了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自己说了算,重大决策自己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企业自主进入市场。其次,实现了自负盈亏。企业改制后,对全部资产拥有了法人财产权,盈了多分利,亏了往里赔,自然生成了自负盈亏机制,强化了风险意识。像项目投资,原来是国家拿钱上项目,企业敢借、敢花不管还;现在是股东出钱搞投入,一分一厘自己掏,因而格外谨慎,投资效益明显提高。近两年新上的技改项目,70%以上当年投资,当年见效。反映到银行贷款上,信贷资金质量也有提高,据4家国有银行对272家改制企业统计,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14.1%下降到1995年的12.5%,下降了1.6个百分点。国有改制企业资产负债率由78.6%下降到69.3%,下降了9.3个百分点。再是,克服了短期行为,实现了自我发展。改制企业在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下,自我发展的意识明显增强,不断加大投入,扩大规模,追求科技进步。近两年全市新开工技改项目944个,总投资19.4亿元,已完成财务支出13.8亿元。像龙昌公司,1994年实现利税220多万元,去年与日本合资建立了诸城华日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投资5000万元,引进世界80年代水平的先进设备,年产值可达1亿元,利税3000万元。服装公司与日本、韩国合资,一次投资6000万元,新增1500万件针织服装生产能力。陶瓷公司两年投资4000万元,新上三条地砖生产线,利税增加2000万元,第四和第五条生产线即将投产。四是,克服了随意性,实现了自我约束。改制企业依法建立了新"三会",制订了公司章程,形成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每个职工都成了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也自然产生。
(二)政府较好地转变了职能。企业改制后,促使政府对企业由过去包揽一切,转向集中精力抓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各部门的服务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去年,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引进资金4亿元,招揽人才300多名,引进外资5300多万美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发展。市里还集中力量办大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近两年共投资4亿多元,完成了22万伏输变电工程、干线公路拓宽硬化、地下光缆和移动通讯、自来水管网改造、垃圾污水处理场、小区开发、龙城市场、密州商城等一批重点工程,改善了投资环境。
(三)国有(集体)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了保值增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一是企业扭亏效果明显,从根本上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所有改制企业,1995年全部盈利,无一亏损。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后弥补了多年的亏损。如橡塑公司,改制前资不抵债150多万元,到去年末已全部填平。许多微利企业成为利税大户。市四达公司1992年实现利税87.6万元,其中上缴47万元,去年实现利税1024.7万元,其中上缴526万元,分别增长10.7倍和10.2倍,年均递增127%和124%。二是搞活了存量资产,折股出售的国有(集体)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了保值增值。全市21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回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价款,全部投放企业周转使用,既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政府又每年收回利息近千万元,其中1500万元集中投到了陶瓷、造纸、服装、化工、家具、鞋业等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这些企业去年新增利税3000多万元。三是增加了土地收益。过去,土地被企业无偿占用。现在是有偿使用,去年国家从市属改制企业中收取土地租金和税费195.56万元,同时,土地仍为国家所有,增值收益还是国家的。1992年城区征地平均每亩7万元,到去年末达到10万元,升值42.9%。仅市属改制企业有偿使用的土地增值就达7660万元。四是发展壮大了公有制经济。已改制的35户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由改革时的22865.8万元增加到63336万元,净增40470.2万元,增长177%。全市整个国有资产总量达16亿元,比1992年增长45%。
(四)企业实现了较快发展。通过改革,全市企业普遍实现了生产发展,效益提高,后劲增强。从用电量看,1995年达到5.3亿千瓦时,比1992年增长36.8%,工业用电量在潍坊12个县市区,由第9位上升为第1位。从企业规模看,1992年全市大型企业仅1家,中型7家,现在发展到大型企业7家,中型25家;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1992年1家,1995年12家。从发展后劲看,去年改制企业共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6332.7万元,主要用于了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投资能力大为增强,去年全市工业技改投人比上年增长42.1%,绝对额是"七五"投资总和的3倍多,是1992年的3.4倍。
(五)实现了国家多得,职工多收。改革使企业活力增强,效益提高,职工个人收入和对国家的贡献也相应增加。去年,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性收入4097元,加上股本分红,人均年收入达到5149元,是1992年的2.4倍,最高的四达公司人均收入超过万元。再从对国家的贡献看,去年工商企业上缴税收1.88亿元,比1992年增长135.6%;财政收入近3年以33.8%的速度递增。其中改制企业上缴利税的递增幅度为49.7%,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幅15.9个百分点。从地方财力来看,1992年仅有6924万元,1995年达到15887万元,增长129.4%,年均递增31.9%,使原来的吃饭财政变成了盈余财政,近两年,财政每年都拿出几千万元用于城市和社会事业建设,去年达到5714万元。
四、几点体会
回顾几年来企业改革走过的路,我们最深的体会是,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原则。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选择最便于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改造方式,采取多种过渡形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促进经营机制转换,最终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二是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增值的原则。积极探索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以加快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确保其主体地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必须坚持因企制宜,多形式改制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四是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改革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就很难成功。改革过程中,要把加强思想教育、统一思想认识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努力使广大干部职工克服思想障碍,增强参与意识,把改革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保持社会稳定。五是坚持边改革、边完善、边规范的原则。改革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不能一劳永逸,对改制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完善,保证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六是必须坚持转变经营机制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齐抓的原则。做到一手抓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搞活存量资产;一手抓改组、改造,优化经济结构,强化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我市在企业改革方面做了一些探索,进一步深化、完善的任务还很重。如收回的国有(集体)资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使其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政府如何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改制企业的管理;企业如何进一步搞好内部配套改革,把经营者和生产者在改制后迸发出的积极性长期保持下去,促进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如何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起来,更好地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如何根据企业实际,引导改制企业进一步规范组织形式;如何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职工正常流动,等等。我们决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指示,在省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继续努力,做好工作,以此促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更快发展。
蚌埠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制文件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0〕37号
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拟定的《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二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 2000年9月)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行了部署,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方针。在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同时,按照“三个有利于”的精神,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应该思想更解放,步子迈的更大,政策更灵活。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集体工业企业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必须进行改革。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改制改革,重新为集体工业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工业企业的初始投资及后续投融资关系比较复杂。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有利改革的精神,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
三、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为了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企业机制创新,决定将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并参与改制;未改制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集体工业企业改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支持企业班子整体或与管理骨干、销售骨干、技术骨干一道买断资产或控股。鼓励个私企业整体接收集体企业资产并享受集体企业改制同等优惠政策。
五、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制定改制预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吃透政策,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保稳定。
(二)100人以下的企业改制,
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100人-300人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3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
(三)清产核资。进行全面盘点,摸清家底,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资产损失由市地税部门按规定核销。
(四)资产评估。企业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区)确认。
(五)资产界定。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分别报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资产界定。凡涉及到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市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二轻总会)审查核销,报市经贸委备案。
(六)制定改制方案。方案经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型以上企业的改制方案抄报市放活办备案。
(七)净资产量化。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后继增资及人员变化等各种因素,一般应保留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此部分资产和收益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再划出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
在没有现金置换之前,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所有权)。
这部分股权应在1-3年内用现金置换,置换所得资金可作为企业社保基金,也可作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剩下70%的净资产,可以采取人均法;也可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龄累加后整除,得出平均工龄净资产份额,再按工龄相乘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不论采取那种形式,
均需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方可施行。
(八)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改制结束后,向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报告。
(十)进行改制的单位应逐月向市放活办报告改制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全市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
六、集体工业企业(含国有企业中的劳服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各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呆坏账核销。
七、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及利息,须与债权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逃废债务。其它债务,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妥善处理。
八、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后,应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原则上重新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改制后不予录用或不愿在改制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职工,由企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之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和服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经清产核资、评估、确认后,该企业已无净资产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量计入总资产。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民法》规定破产条件的企业,应按《民法》实施破产。
(三)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不够破产条件,且又长期停产的企业、生产后产品不能形成商品价值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
(四)为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鼓励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经费由企业净资产变现兑付。不足部分,原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批准,将其历年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返还企业;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按不超过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凡作为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后应优先予以偿还。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和市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强力推动。市放活办要对此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各综合部门要热情提供服务,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全方位为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环境。
十二、除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单位外,其它类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工业企业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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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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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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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60份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意见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新格局,现就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凡是有利于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都应积极推行。
2、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取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积极调整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
3、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突出重点,把森工附属企业和地方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正确选择适于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不搞一刀切。
5、规范动作,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依据《公司法》实施,产权出售、兼并、破产按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6、协调配套运作,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建立富余职工安置、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
二、采取的形式及办法
7、森工企业的附属单位,包括运输、基建、物资、商饮服务等和地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兼并、破产五种形式。
8、采取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要经过调查摸底、搞好论证、制定方案、分步实施等过程,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9、企业通过优化资产重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0、实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按《黑龙江省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11、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按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和《伊春市股份合作企业暂行办法》规定设立。
12、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采取以下形式:
(1)
折股出售。就是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出售给职工,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所有权归职工个人。资债相抵或债稍大于资的企业,可以采取零价出售的办法。以吸收职工增量入股比例为依据,或采取资产折股量化的办法将资产折股到人,折股到人后职工以各自股权共同承担企业债务。
(2)
贷股到人。就是对净资产额比较大,全部折股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国有净资产折成股份借贷给职工。职工贷股要与企业签定贷股协议,期限由同级政府确定。贷股到人部分,贷股期间职工享有占有权、表决权、分红权。职工用贷股和个人股分得的红利,逐年偿还所贷股份,偿还后的股权归职工个人,可以继承或内部转让。净资产额大,折股出售、贷股到人后仍有剩余的,由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经营,租赁费归出资人所有。
(3)
先分后股。就是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经与占有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可将企业依法分立,再选择适合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
(4)
先股后租。就是对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不具备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的企业,由职工出资入股,先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再对原有企业的资产实行租赁经营。
(5)
出资吸股。就是对规模较大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将有效资产出资,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入股,组成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出资人以股权承担债务,用分红还本付息。
(6)
折股到人。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集体股,由于企业的集体资产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因此,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要折股到人,产权明晰到人。
13、企业产权出售属于国有企业的,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主管部门协调形成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属于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14、具备下列情况可出售企业产权:
(4)
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
(5)
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扭亏无望或微利企业;
(6)
能够出售给个人的企业,尽量出售给个人。
15、对于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期满后进行产权出售。对确有必要出售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合同,然后再进行出售。
16、出售企业产权原则上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整体出售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保持相对完整的情况下,分部出售。
17、企业产权出售可以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之间进行。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全民、集体、乡镇、合资、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团体、个人、境外法人、自然人、港澳台胞。
18、确定出售企业产权价格前,对被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有关方面予以确认,并随着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单位和个人。
19、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础依据,底价的确定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防止压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20、成效价格在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竟价成交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21、购买企业产权者原则上一次付清价款,对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有为其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22、购买企业产权交付价款的形式为货币,属于分期付款的,自签署成交协议起三日内必须交付数额不低于出售价款总额30%的价款,欠交的部分参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23、出售企业财务收入和有关财税处理,由企业主管部和财税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4、企业兼并,属于国有企业的,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同级政府批准;属于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25、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实行兼并。 (1)自己提出被兼并要求的企业; (2)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 (3)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扭亏无望或微利的企业; (4)产品销售不畅,不具备转产条件,无发展前景的企业; (5)为了优化结构,认为需要兼并的企业。
26、对已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被兼并企业,一般应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期满后进行兼并,对确有必要兼并的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合同,然后再进行兼并。
27、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8、企业兼并可以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之间进行。兼并方可以是全民、集体、乡镇、合资、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团体、个人、境外法人、港澳台胞。
29、确定被兼并企业价格前,对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有关方面予以确认,并随企业的兼并转移给兼并方。
30、购买式兼并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后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础依据,具体方法可参照企业产权出售的有关规定实行。
31、企业破产纳入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破产行为。
三、几项具体规定
32、中小企业类型的划分,原则上仍然沿用国家经贸委经企[1988]240号《全国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33、属于特殊产品和特定行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按专项规定办理。
34、凡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前,要形成工作方案和可行性论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进行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
(3)按资产评估要求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4)按有关规定搞好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参加必要的工作事项; (6)在职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经协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确定; (7)参加社会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统筹。具体费用核定和缴纳办法,按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8)达成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务处理、在职职工、富余职工、退休职工的安置办法等;
(9)按时支付价款,办理财产和债务转移手续; (10)保管好企业的财务帐册、文件档案,不得私分、隐匿、转移和低价甩卖财产,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一旦造成损失的,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11)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相关政策
35、财政金融部门适当安排贴息贷款、辅助周转金,重点扶持发展前景好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
36、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财产交易、工商登记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工商只登记,不审批。
37、对于校办、社会福利等原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主体仍享有原来的优惠政策。
38、妥善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小国有、集体企业之间实行兼并时,经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划拨给兼方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企业破产,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可由政府收回后组织出让或出租给新的使用者,收益可由地方政府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除外资)不作价入股,实行租赁使用的办法,对于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缓缴。
39、原有企业职工安置到新改制企业后,其原身份和工资计入档案,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工龄连续计算。
40、允许企业划出一部分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基金,用以补充养老统筹金,暂由企业专项管理。
41、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股份制企业中,市本级财政投入的周转金,可以转为股权,作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 (2)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采取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所得返还的办法,返还三年; (3)涉及相关债务的(除银行贷款和各项税金外),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 (4)国有股分红所得,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5年内可暂不回收,留归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待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 (5)股权设置的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倡全部实行内部员工个人股,也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6)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可将资产中的5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然后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及职务和承担的责任,量化20%按1:1以下的比例配股到人,其余30%的资产由国家或企业持股; (7)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中的净资产可以依据相应条件全部划股到人;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员工出资全部购买,一次性购买确有困难的,可先有偿使用,以后分期购买; (8)鼓励吸引外商、港澳台胞投资入股,并享有招商引资规定的优惠政策; (9)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然后报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10)企业有权拒绝一切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不合理摊派,同时也不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任何形式的管理费,企业的主管部门变为行业管理。
42、企业产权出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产权出售是在国有和集体企业间进行的,其出售资产的收入,5年内全部留给买方周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按周转金管理办管理;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拍卖给原企业的全体职工或内部职工个人,拍卖给原企业全体职工或内部职工个人一次性交齐价款的,可以给予8折优惠; (3)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零”价出售,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企业后的变更注册和注册资本金由购买者注入,其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43、企业兼并纳入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享有其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享有地方鼓励企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
44、企业破产纳入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计划的享有其优惠政策,同时享有兼并后重组产权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
45、区街小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同样享有各项优惠政策。
伊政发[1998]20号(来源:http://yc.hljnw.com/pages/dffg.htm
20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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